山东规范保障地震预警工作,预警信息应统一发布
为规范地震预警工作,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今天,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共24条,从地震预警管理的政府职责、地震预警系统规划建设、地震预警装置安装、预警信息发布等方面作出规定。
据悉,地震预警与预报是不同的概念,地震预报是世界性科学难题,就现有的科技水平还难以做到成功预报。地震预警是在地震发生之后,利用地震波与电波之间的时间差,在地震波到达之前,将地震破坏性信息通知离震中较远的人,使其有几秒至数十秒的逃生时间和避险处置时间。
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已成为国家防震减灾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广受社会关注、需求迫切的涉及民生安全的工程。目前,在地震预警系统建设实践和地震预警信息发布及管理中仍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地震预警系统建设涉及部门和单位较多,需要统一规划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协调配合;地震预警具有高度社会敏感性,需要法律手段加以规范和保障等。为解决上述问题,迫切需要结合本省实际出台专门的政府规章。
记者梳理发现,《办法(草案)》重点明确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为了保障地震预警工作的协调、高效开展,保证预警信息的准确、可靠、即时,《办法(草案)》规定: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以及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地震预警系统所依托的地震监测台网。
为了避免不同的发布主体对同一地震发布不同地震预警信息而造成社会混乱,按照防震减灾法立法精神,借鉴福建、云南、四川等省在地震预警系统建设中的经验,《办法(草案)》对地震预警信息统一发布作出相应规定:地震预警信息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
《办法(草案)》针对不同预警信息接收对象作出相应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和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核设施工程、大型水库、大型矿山、大中型危险品生产存储设施等建设工程,应当安装地震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装置,并建立地震预警应急处置机制。鼓励其他单位、场所安装地震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装置。
据了解,我省是地震灾害多发省份之一,地震活动具有分布广、强度大、震源浅和致灾严重的特点。根据国家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工程项目总体设计要求,山东省拟建设台站1468个,总投资6837万元,是国家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工程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目前,5个新建基准站、74个新建基本站和85个改造基准站土建工程全部完成,新建站点具备设备安装运行条件,1230个一般烈度计站全部完成安装,在济南、临沂、菏泽开展了预警终端安装试点示范,烈度速报与预警部分软硬件系统正在省级预警中心安装部署,初步具备了烈度速报能力,计划2021年年底基本具备地震预警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