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鼓励社区、村居设立老年学校或学习点
《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提出完善老年教育体系建设——
鼓励社区、村居设立老年学校或学习点
山东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2122.1万人,占全省常住人口的20.90%,高出全国2.2个百分点,总量位于全国第一位。发展老年教育,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实现教育现代化、建设学习型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学习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9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完善老年教育体系建设,《条例》明确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至少建设一所老年大学。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设老年学校,鼓励社区、村居设立老年学校或者老年学习点。老年大学、老年学校可以利用自身优质教育资源举办分校或者与社会力量联合办学。鼓励、支持老年大学通过开展在线教育等方式向乡镇、街道、社区、村居、企业、养老机构延伸。开放大学应当发挥在线教育平台、数字化教学资源和师资力量优势,举办老年开放大学或者网上老年大学,并向基层延伸,建立老年学习网点。
加强老年教育组织实施,《条例》明确招生行为的基本原则,规定老年教育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和招生简章,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自愿申请参加;不得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不得歧视或者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残疾老年人入学。明确课程安排的基本要求,规定老年教育机构应当根据老年人的特点和学习需求,安排有利于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丰富精神文化生活、提高生活质量等课程,积极开展老年健康、安全保护、防范金融和电信网络诈骗等教育,丰富教育形式和内容。
保障老年教育场所,《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资源,将老年教育场所建设纳入社区、村居建设和治理规划,科学设置乡镇、街道以及社区、村居的老年教育场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优化公共设施利用,推动社区养老、医疗、文体活动等场所与老年教育场所的统筹使用。按照每一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在新建城镇居住区配套建设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通过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在已建成城镇居住区配置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负责运营的养老服务组织应当划定老年教育场所,适应开展老年教育活动的需要。
《条例》还提出,老年教育机构不得开展妨碍正常教学秩序的商业活动,不得以养生、保健、投资、收藏等名义开展营利性讲座培训等活动。老年教育机构教师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不得利用网络课程资源、网上教学平台进行商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