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起实施!山东立法治理“飙车”“炸街”等问题

2021-12-03 12:06: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鲁网12月3日讯(记者 李秀娟)《山东省机动车非法改装治理和噪声污染防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21年12月3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2年1月1日实施。该规定重点治理机动车非法改装和“飙车”“炸街”等问题,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出行和生活安宁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明确政府职责 避免执法真空和职责交叉

  规定发挥地方立法“小切口”“小快灵”优势,弥补明晰国家立法的空白和模糊地带,切实提高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同时,规定聚焦违法行为的源头和不同表现形式,对生产、销售、维修、驾驶等环节的法律关系进行了梳理,有针对性地规定了综合治理措施并明确法律责任,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仲泉表示,针对一些违法行为在领域上有跨界,涉及上位法和我省其他地方性法规的实际,以规范机动车改装和防治机动车噪声污染为主线,整合细化有关上位法规定,提高可操作性,充分发挥制度集合效应。

  据了解,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强化联防联控和智慧监管,同时分别明确界定了有关部门在机动车改装、维修、登记等各环节的执法责任,避免执法真空和职责交叉。规定还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机动车噪声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法治意识,及时处理群众投诉举报。

  针对违法源头综合施策 实现全链条监管

  通过分析机动车“炸街” 飙车”等行为的起因和源头追溯,规定对机动车拼装、改装和非法改装车上路中生产、销售、维修、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分别进行了规范和处罚。针对机动车噪声污染,规定对机动车上路和声响消音装置改装和使用等环节加强管控,落实各部门监管责任。

  同时针对违法行为的新形态,划定合法与非法边界。“炸指“飙车”的表现形式多样,而上位法相关规定比较原则,执法标准不够清晰,往往导致违法行为人逃避惩处,助长了再次违法。规定在分析我省违法行为成因和表现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任位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加装机动车涡轮、改动燃油管路、排气管和消音装置,不得擅自从事其他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活动”,并明确了罚款数额和与刑事责任相衔接的内容;对“飙车”行为,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竟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驾驶机动车以瞬间提速、轰踩油门、轰鸣疾驶等方式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明确认定为违法行为,并提供了处罚依据。

责任编辑:范金鑫
新闻关键词:噪声污染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