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工作机制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工作机制的通知
鲁财办发〔2021〕18号
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的意见》(鲁政字〔2020〕16号)文件精神,完善省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工作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股权投资范围
中央和省级安排投向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财政资金,除明确规定扶持方式的外,符合股权投资条件的,原则上全部实施股权投资管理。主要范围包括:省委、省政府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领域;后续经营具有盈利性的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具有引领带动作用、关系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产业转型升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区域布局调整项目;其他投向市场领域的项目。
二、创新股权投资方式
针对不同类别的财政资金,结合投资对象和项目特点,灵活采取不同的股权投资方式。
(一)直接注资。对于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而新设、重组企业的出资,以及重大战略出资,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注资资金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原则上不予直接收回。
(二)直接投资。对于建设周期较长,后续经营中有盈利性的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主要采取直接投资项目公司(基金)的方式,由其为主体开展项目投资。投资期限结合项目建设运营周期,视情况具体确定。
(三)注资引导投资。对于投资规模相对较小、管理成本较高的项目,省财政可注资受托管理机构,由其按协议完成省财政股权投资任务。投资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项目到期后,根据投资协议和工作需要,将财政投资资金用于其他项目。
(四)委托投资。对市场化程度高、管理运营规范、符合产业政策扶持的企业和项目,省财政可委托专业化程度高、业绩优良的投资机构实施股权投资管理。参股期限一般为3-5年,最长可延至10年。
三、完善收益回报和业绩激励机制
发挥财政政策激励引导作用,针对不同投资方式,合理确定投资收益和管理费,充分调动各方面推进改革的积极性。
(一)采取直接注资的,被注资企业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省财政不直接收取投资收益,不核定管理费。
(二)采取注资引导投资方式的,由省财政和被注资受托管理机构约定投资收益,省财政不核定管理费。
(三)采取直接投资、委托投资方式的,股权投资收益可根据投资方式和项目情况,实行约定回报或按投资收益分红,收益按预算管理规定上交国库。同时,省财政按规定对委托投资项目支付受托管理机构管理费。
四、健全股权投资登记制度
为准确反映股权状况,全周期掌握投资动态,对财政资金股权投资进行登记管理。
(一)采取直接注资方式的,主要记录被注资企业、注资时间及数额等基本情况。
(二)采取直接投资方式的,主要记录被投资项目公司(基金)、投资时间及数额、项目运营期限等情况。
(三)采取注资引导投资方式的,主要记录被注资受托管理机构、注资时间及数额、股权投资规模、重大出资任务落实等情况。
(四)采取委托投资方式的,主要记录受托管理机构、资金托管银行、出资时间及数额、占股比例、拟退出时间、被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等。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鲁财办发〔2020〕10号)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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