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四部门出台办法保障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经费 服务性收费每生每课时不超3.5元
为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工作,日前,省教育厅联合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印发《山东省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办法》。
《办法》要求,学校课后服务要坚持公益导向,所需经费通过财政补贴和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相结合的方式解决。各级财政应当将课后服务保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课后服务性收费用于弥补服务成本不足,不得营利。
同时,学校要建立课后服务“课程超市”,明确课后服务的类型、内容、时间、授课人、收费标准等信息,供学生自主选择。学校在提供课后服务时,应当提前公示收费标准,事先征求家长和学生意见,由家长自愿选择课后服务内容、时间,严禁以任何形式诱导、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课后服务。不在学校参加课后服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课后服务以及仅在校内临时托管、晚自习的学生,不缴纳课后服务费。
《办法》明确,学校向学生直接提供课后服务,可以收取服务性收费。由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财政补助情况、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时间、资源配置等实际情况,在每生每课时乡村学校(地处农村或乡镇的学校)不超过3元,其他学校不超过3.5元范围内,制定本地工作日期间课后服务收费标准。经教育主管部门遴选引入学校的非学科类第三方机构提供课后服务,可收取代收费,按照公益性原则,根据不同服务项目分别制定收费标准。公办学校课后服务性收费标准,原则上每2年核定一次。周末及节假日托管服务、公办寄宿制学校工作日课后服务、民办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办法》提出,为充分调动教师参与课后服务的积极性,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在法定工作日从事课后服务,一般按照每课时不低于50元标准核定补助,每2年核定一次补助标准。对聘请校外人员参与课后服务的,课后服务补助可按劳务费管理。
第三方机构只能提供非学科类课后服务,且服务不得带有任何商业推广和商业隐含元素。学校须从市或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遴选的第三方机构中进行自主选择,不得自行引入第三方机构。对第三方机构的遴选,教育主管部门要把好入口审核、过程监管、效果评价、退出机制等关口。
《办法》强调,服务性收费与代收费应按月据实收取,不得跨月预收。学校按学生当月实际参加课后服务的情况,向学生出具收费告知书,于次月据实收取费用。课后服务收费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收取。同时,学校对课后服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须通过门户网站、公众号、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等。费用支出情况主动接受社会和家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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