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不超过15元!青岛出台新冠病毒抗原检测价格政策
近日,山东省印发了《山东省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规范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适用人群、应用场景等。为适应当前疫情防控需要、促进抗原检测公平可及,我市出台了《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2〕3号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定了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抗原检测的价格、医保支付等相关政策。自2022年3月23日起施行。
新冠病毒抗原检测收费规定。抗原检测费用包括两部分:“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服务费最高价格5元/次,另外收取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的费用,检测试剂的价格按照采购价的零差率执行。本月16日,山东省集中采购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5家企业中选,中选价格最低7.9元/人份,最高9元/人份。另外,抗原检测费用总额“检测项目+检测试剂”不得超过15元/次。
群众到试点的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单纯进行新冠病毒抗原检测的,免收一般诊疗费(门诊诊察费、挂号费);患者自测的,不得收取“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服务费。
适用新冠病毒抗原检测人群类别。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要求,三类人员可以进行新冠病毒抗原检测:第一类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伴有呼吸道、发热等症状且出现症状5天以内的人员;第二类人员,隔离观察人员,包括居家隔离观察人员、密接和次密接人员、入境隔离观察人员、封控区和管控区内的人员等;第三类人员,有抗原自我检测需求的社区居民。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发热患者管理制度,按要求进行登记报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热哨点诊室或发热门诊在接诊有呼吸道、发热等症状的患者时,具备核酸检测能力的机构,必须对患者进行核酸检测;对出现症状5天以内的人员,不具备核酸检测能力的,进行抗原检测。
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费用保障。伴有呼吸道、发热等症状且出现症状5天以内的我市参保人员,在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新冠病毒抗原检测项目和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临时纳入医保基金社区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参保人无需缴纳费用,由医保和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职工医保参保人的抗原检测费用医保和财政分别按90%、10%的比例分担,居民医保参保人的抗原检测费用医保和财政分别按75%、25%的比例分担。
参保人员在非本人签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检测费用,凭病历和发票回本人门诊统筹签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报销。对不符合山东省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实施方案规定的抗原检测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员抗原检测费用医保支付后个人负担的部分,由本人签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同级财政给予补助;未参保人员抗原检测费用,由就诊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同级财政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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