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

2022-03-29 14:16:07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C:/Users/LENOVO/AppData/Local/Temp/picturecompress_20220329094618/output_1.jpgoutput_1

 鲁网3月29日讯(记者 韩黟瞳)记者从省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2年2月15日省政府第1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发布会上,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副主任、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高建军表示,《办法》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立足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强化“视隐患为事故”理念,明确全面排查、科学治理、政府监督、社会参与的原则,创新制度措施,推动关口前移,全面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办法》是加快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将省委省政府重大事故隐患直报等创新举措上升为政府规章制度的重要实践,是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有效手段。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把《办法》作为主要负责人、全体从业人员以及“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开工第一课”“晨会”等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熟悉掌握隐患排查各项制度规定,实现对作业场所安全风险的有效管控。

  “隐患排查治理是遏制事故发生的最后一道防线,突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高建军表示,《办法》的实施,将有效破解事故隐患“想不到、管不到、治理不到”的老大难问题,实现关口前移、源头治理。

  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贯彻落实《办法》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严格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一般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加强对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的实时监控和日常排查,组织开展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健全信息档案和台账,采取技术和管理手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紧急避险规定,在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应采取停产、撤人等措施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并可直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办法》贯彻落实纳入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与安全生产诊断、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专项督导等重点工作同步推进、同步落实。”高建军表示,要坚持严管重罚,对查处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组织开展定期排查或者专项排查、未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等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处罚措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事故隐患,倒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

  

责任编辑:李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