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定期排查或专项排查将罚3万到10万
鲁网3月29日讯(记者 韩黟瞳)《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3月29日,记者从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办法》设置的法律责任主要有罚款数额均设置了下限、采取“双罚制”、与《刑法修正案(十一)》作了有效衔接等三个特点。
罚款数额均设置了下限 例如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排查或者专项排查的行为,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事故隐患的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等等。通过设置罚款数额下限,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也使行政处罚更具操作性。
采取“双罚制”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既要罚生产经营单位还要罚相关责任人员,对违法者形成了有力的震慑。
与《刑法修正案(十一)》作了有效衔接 《办法》规定了对整改措施拒不执行且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情形,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责任编辑:李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