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总量中的占比达71.17%
鲁网4月14日讯(记者 殷会丽)高校、科研院所是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教强鲁人才兴鲁战略的主阵地,是科技创新的主力军。近年来,山东完善高校、科研院所绩效工资管理等相关政策,通过薪酬激励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人才创新创造活力。
围绕提升激励空间,建立完善绩效工资动态调整机制。坚持“限高、稳中、托低”的调控原则,分别按照高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水平的一定倍数掌握高校、科研院所的绩效工资调控线和限高线,由高校、科研院所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申报当年所需绩效工资总量,每年一核,动态调整,有效发挥了绩效工资提高工作人员积极性的重要作用。下一步,将继续落实高校、科研院所绩效工资动态调整机制,综合考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保障基础研究人员稳定工资收入等因素,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
围绕放权搞活绩效,推动形成公平有效的内部分配机制。着眼激发高校、科研院所内生动力,着力打通绩效激励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放权高校、科研院所自主确定绩效工资内部分配方案,更好地体现职工能力、实绩和贡献。目前,高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总量中的占比已经达到71.17%。下一步,将继续配合教育、科技部门,指导高校、科研院所完善内部分配办法,激励科研人员潜心研究、攻坚克难,充分发挥内部绩效考核分配“指挥棒“作用。
围绕鼓励创新创造,全面助力科研项目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聚焦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政策,对科研人员按规定从财政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中获得的绩效支出,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在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精准激励科研工作参与者。目前,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单列科研项目绩效支出1.109亿元,单列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0.787亿元。下一步,将继续做好相关绩效支出以及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工作,最大限度释放科研人员参与科技创新的热情。
围绕激发人才效能,积极推行高层次人才薪酬激励。高层次人才是推动知识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发展的骨干力量。近年来,制定出台高层次人才薪酬激励政策,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对高层次人才实行协议工资制、年薪制、项目工资制、绩效工资倾斜等薪酬激励方式,让高层次人才收入与创造的科学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相匹配。
下一步,将积极落实放权高水平大学和科研院所自主确定高层次人才范围工作,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建立正确的高层次人才薪酬激励导向,用好、用足高层人才薪酬激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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