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设立劳务协作专项贷款稳定和扩大就业
鲁网5月16日讯 为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力做好援企稳岗保就业工作,着力解决各类市场主体面临的困难,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开发性金融支持劳务协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设立山东省劳务协作专项贷款,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融资支持我省劳务协作成效良好的各类企业,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助力乡村振兴。
一、支持范围
劳务协作贷款支持对象是吸纳劳务协作对口地区劳动者就业达到一定规模的省内劳务输入地企业。劳务协作对口地区指与输入地签署劳务协作协议的劳务输出地,重点包括脱贫地区,特别是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以及民族地区等。
二、认定标准
申请劳务协作贷款企业原则上应符合吸纳劳务协作对口地区劳动者就业规模达到以下标准:
企业类型吸纳劳务协作对口地区劳动者就业人数
微型企业不低于5人或占总职工比例不低于15%
小型企业不低于10人或占总职工比例不低于15%
中型企业不低于20人或占总职工比例不低于15%
大型企业不低于40人或占总职工比例不低于10%
吸纳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的企业,就业人数或占比要求可放宽至不低于以上标准的50%,并作为优先贷款对象支持。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劳务协作贷款的企业,经营范围需符合国家产业、行业政策,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经营情况稳定,财务状况优良,流动性及盈利性强,具备贷款本息偿付能力,并能够提供充足担保。
(二)申请劳务协作贷款的企业应依法与劳务协作对口地区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合法劳动保障权益。
(三)原则上带动同一务工人员连续就业期限不低于3个月,贷款期内带动就业人数需持续符合认定标准。
四、申请流程
(一)符合条件且有贷款需求的企业,可向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青岛市分行申请劳务协作贷款。
(二)开发银行将申请企业吸纳带动就业情况提供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对并将结果反馈开发银行。
(三)开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授信评审工作,组织对企业经营情况、项目状况、投资回收、风险防控等进行审核,自主放贷。
支持劳务协作成效突出的企业也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劳务协作贷款申请,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吸纳带动就业情况符合申请标准的企业名单提供开发银行。
五、差异化政策
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青岛市分行为符合山东省劳务协作认定标准且满足开发银行贷款审批条件的企业提供人民币贷款,给予贷款优惠利率。劳务协作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同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优惠期限不超过3年。
六、跟踪评估
开发银行每年定期开展企业贷款成效评估和贷后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贷款期内吸纳带动就业情况进行核实。(本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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