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谈判药品个人先行自付不高于30%调减至不高于20%

2022-07-29 17:47:3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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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7月29日讯(记者 赵家豪)今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参保人员在“双通道”药店使用国家医保谈判药品时,按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保政策进行报销,同时采取降低先行自付比例等综合措施,进一步提高医保报销待遇水平。

  住院期间患者可按规定在“双通道”药店购买使用谈判药品。参保人住院期间使用“双通道”管理谈判药品,如果定点医疗机构暂未配备该药品,参保人可以通过处方外配方式到定点药店购药,享受和住院相同的医保报销政策,也就是说该谈判药品费用按患者住院的医院级别报销比例给予报销,住院起付线、封顶线均可累计计算。

  门诊就医时在“双通道”药店按要求使用谈判药品,大致分为三种情况予以报销。纳入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若参保人所患疾病已纳入统筹区门诊慢特病病种保障范围,则在“双通道”药店购买相关药品时按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待遇给予报销。纳入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若参保人所患疾病未纳入统筹区门诊慢特病病种保障范围,参保人使用谈判药品的门诊费用,可享受当地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报销待遇。针对谈判药品制定单独的报销政策。考虑到门诊慢特病病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不可能覆盖所有慢性病患者,同时普通门诊统筹封顶线与部分药品年度实际花费有差距等实际,鼓励各市探索对使用周期较长、治疗费用较高的谈判药品建立单独的报销政策,保障参保人员使用谈判药品的需求。

  采取降低先行自付比例等综合保障措施,提高医保报销待遇。调减谈判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原来的个人首先自付不高于30%调减至不高于20%,6月底各市已调整到位。对住院和门诊慢特病患者,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一定额度的,可按规定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进一步提高待遇保障水平。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按规定可享受医疗救助政策,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切实减轻困难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对个人购买了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的,经现行医保政策报销后,符合商业保险理赔范围的个人负担费用,可再由商业保险给予赔付。

责任编辑:张小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