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立法规范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山东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对于规范和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科学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人工影响天气事业迅速发展,每年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增雨雪、防雹、消雨等作业,在防御自然灾害、服务农业生产、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省司法厅一级巡视员齐延安说,随着人工影响天气发展规模越来越大,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因此,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方式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进行全面规范,为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仅靠政府或某一方面的力量是很难做好的。为此,《条例》明确政府和部门职责,以期形成推动人工影响天气的工作合力。”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介绍。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专业性、技术性较强,为此,《条例》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实施作了重点规范。一是明确了可以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情形。二是规定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预先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限,经航空管制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要求,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在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内,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三是规定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作业期间在作业点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四是明确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档案制度。
针对作业点的规范和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由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航空管制部门统一确定,不得擅自变动,所需场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保障。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气候特点、地理条件等,提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布设需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损毁、擅自移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施、设备,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不得影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作业安全。
“由于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特殊性、危险性,强化对作业单位和人员的保护、管理非常必要。”石晓介绍,《条例》明确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对其不得从事的行为作了明确规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对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专业化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作业人员劳动保护制度,按照规定给予津贴补贴。同时,要求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装备和器材,按照规定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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