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
本报济南2月14日讯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对举报社保基金违规行为进行奖励,最高奖励10万元。
《奖励办法》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给予奖励。奖励采取固定奖励或比例奖励的方式对举报人给予举报奖励。按一定比例奖励的,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对同一举报事项分别查处奖励的,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其中,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但未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给予500元固定奖励。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根据举报对象不同分别按照损失金额的2%、3%、5%给予奖励。举报人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报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并结案。
《奖励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刘晓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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