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消防:这三类情形不予处罚!系首次
5月31日,记者从山东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自4月1日起,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实施《山东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首次颁布“不予处罚清单”共17种情形。目前,全省共计办理不予处罚案件243件,其中堵塞安全出口问题适用不予处罚情形最多。
《裁量规定》中首次明确实施消防执法“不予处罚清单”,这一惠民利企措施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份清单包含轻微违法当场改正不予处罚;初次违法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不予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可不予处罚三类情形。
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处长陈兵表示,前两项“轻微不罚”“首犯不罚”的执行,是为了更好地鼓励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主动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改,培养一批“消防安全明白人”,努力提升单位火灾防控和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第三项“没有主观过错不予处罚”可以简单解释为社会单位在自主防火巡查检查过程中发现了隐患并主动进行整改,消防救援机构在充分取证的情况下不予处罚。
“消防救援机构在执法工作中,充分处理好‘自由与裁量的关系、处罚与教育的关系、执法与服务的关系’。对规模较小、主动整改火灾隐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为小微企业‘减负’,提供更高水平的消防优化营商环境,增强企业发展信心。从提升公民消防安全意识、引导企业自主发现并整改火灾隐患入手,促进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陈兵说。
(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张依盟 报道)
责任编辑:李海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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