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被扣留、停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

2023-09-26 15:38:17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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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9月26日讯(记者 韩黟瞳 通讯员 孟令娟)驾驶人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无证驾驶,若是在此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近日,济南长清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在驾驶证扣满12分被依法扣留、停止使用期间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16日11时11分许,张某甲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石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石某某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交警部门认定:张某甲驾驶证扣满12分驾驶机动车,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石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三轮车,通过无灯控、无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时,未让右方来车先行,二者违法过错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起的作用相当、过错相当,双方各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小型普通客车登记车主为张某乙,系张某甲女儿,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石某某家属诉至济南长清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110万余元。

  【法院审理】

  关于张某甲驾驶证已扣满12分并被依法扣留、停止使用期间驾驶机动车是否属于商业险免赔情形的问题。2019年3月19日张某甲因饮酒驾车被扣12分并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4月12日,因张某甲驾驶证累计记分到达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学习,也不接受考试,公告其驾驶证停止使用;2021年8月18日在长清事故中队查询张某甲的驾驶证状态为“记满12分,违法未处理,停止使用、扣留”;2022年1月27日张某甲参加机动车考试学习。涉案事故发生在2021年8月16日,事发时张某甲的驾驶证处于被公安机关扣留且停止使用状态,其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保险公司对此已尽到提示告知义务,商业险免赔。

  张某甲、张某乙系父女关系,张某乙在明知父亲张某甲驾驶证被扣留、停用状态下仍允许其驾驶涉案机动车上路行驶,对于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对于交强险范围外的损失应与张某甲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8万余元,张某甲、张某乙按50%比例赔偿41万余元。

  【法官说法】

  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时,商业三者险免赔已基本成为大众共识;但对于驾驶证扣满12分并被扣留、停用期间是否免赔仍存在较大争议,此类驾驶员通常认为自己具备驾驶技能,驾车上路不会增加三者风险,因此商业三者险不应免赔。另外,车主认为事故不是自己驾车导致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对上述问题做出了详细解答分析,再次提醒广大车主、驾驶员:依法用车,安全驾驶。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责任编辑:李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