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听证 山东这两部规章“保驾护航”

2024-02-01 16:40:2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鲁网2月1日讯(记者 韩黟瞳)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按照有关立法安排,省政府对《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正,于近日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公布。

  2月1日,山东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司法厅负责人等介绍这两部规章的有关情况。

发布会

  山东省司法厅副厅长田秀娟介绍,两部规章都是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设计,是调整行政处罚行为的共同法律规范,对于促进过罚相当、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涉及《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主要修改内容:

  扩大了告知听证权的情形。明确了6种应当告知听证权的行政处罚种类,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较重处罚种类保持一致。参照其他省份做法,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在1997年规章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了财产罚中应当告知听证权的数额。

  新增了听证主持人职责。新修订《行政处罚法》强化了听证笔录的效力,对听证主持人提出了更高的履职要求。参考外省做法,新增了听证主持人5个方面的职责:审核听证参与人的资格;主持听证会;维持听证会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决定中止听证,宣布终止听证;审阅听证笔录,并根据听证笔录形成听证报告。

  规范了听证会的组织。明确听证参加人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以及该案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会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四是完善了听证程序。调整了听证的提出期限,由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修改为5日;调整了听证会的组织时间,对于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行政机关在20日内组织听证;新增了听证会的中止和终止程序。

  涉及《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主要修改内容:

  新增了行政处罚裁量情形。按照《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新增了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明确了首违不罚内容。为破解行政处罚案件过罚不当、执法机关适用难等问题,新增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四种情形,为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减轻处罚提供了直接依据。

  理顺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工作职责。明确了司法行政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统筹推进、指导监督等工作,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的具体实施工作,并接受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明确了省市县三级行政机关在制定裁量权基准方面的具体职责。

  完善了促进过罚相当的制度设计。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内涵由处罚种类和幅度的裁量,扩大到对违法行为事实、情节认定的裁量;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时,应当“科学分析影响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因素”“充分考量实施效果”;规定了下级机关原则上要适用上级机关已经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但如出现明显不当或者显失公平时,可以按照国家或省有关规定调整适用。

  


责任编辑:张小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