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将重奖投资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
近日,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山东省创业投资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引导创业投资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实施细则》明确了新设立或新迁入创业投资机构落户、特大型机构落户、支持创业投资机构投早投小、投资风险补贴、鼓励长期资本出资5类支持对象,并对认定标准加以明确。《实施细则》于今年8月1日起实施。
对符合条件的新设立或新迁入创业投资机构,我省实施落户奖励。省财政按其实际投资额每满2亿元(或等值外币),给予其奖励200万元;2亿元(或等值外币)为一档,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对符合条件的落户我省的特大型机构,省财政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同时符合新设立或新迁入创业投资机构落户奖励和特大型机构落户奖励条件的,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择一类申请。
我省支持创业投资机构投早投小,省财政按其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投资风险补贴方面,对满足相应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省财政按实际投资损失金额的20%给予风险补贴。
我省鼓励长期资本出资,对满足条件的长期资本方,省财政按其实际出资额分档给予投资奖励。实际出资额累计在1亿元至3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实际出资额累计在3亿元(或等值外币)以上,给予一次性不超过400万元奖励。
根据《实施细则》,奖补资金由省级财政安排,从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中列支。鼓励各市同步给予落户奖励支持,叠加放大政策效果。奖补资金只能用于基金增资扩股、经营开支、弥补投资损失或增加在鲁再投资等,不能用于管理机构个人分红或者发放奖金。
责任编辑:赵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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