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法院召开全国生态日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

2023-08-16 11:07:44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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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8月16日讯(记者 陈珊珊 通讯员 刘彤)在2023年8月15日首个“全国生态日”,周村区法院召开全国生态日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并公布典型案例。淄博日报、淄博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记者参加。

  会前,周村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赵彩霞,大学城发展中心党组书记、主任、北郊镇党委书记宗浩,周村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丁文在周村区北郊镇孝妇河畔共同为孝妇河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揭牌。随后,各媒体记者实地参观了环境资源审判庭,听取了法庭人员配置、环境资源“四合一”归口审执工作职能、生态多样性保护基地整体规划及筹建进展等情况的介绍。参观结束后,记者们来到文昌湖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近距离感受了文昌湖的生态环境。

  发布会上,周村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孙煜通报了周村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民庭庭长安宝哲发布了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成员回答了记者提问。

  周村区法院严格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新发展理念,围绕市委“3510”发展目标及区委“强富美优、品质活力”幸福周村、幸福文昌现代化建设,创新构建环境资源案件“四合一”归口审执模式,坚持保护发展与治理环境并重,坚持打击犯罪与修复生态并举,努力打造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障的“周村品牌”。

  一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针对环境资源案件整体呈现数量逐年上升、诉讼类型全面、涉及领域广泛等特点,区法院按照上级法院和区委部署要求,牢固树立生态红线不可触碰理念,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的价值引导、评价功能,紧紧围绕“公平和效率”主题,近两年共依法妥善审理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资源开发利用、环境治理与服务等各类环境资源案件计117件,有效保护了辖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安全。

  二是持续深化改革创新,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效能。整合规范审判力量,创新制定《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四合一”归口审执模式的改革方案》,成立环境资源法庭,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执行集约化、专业化,实现打击刑事犯罪、救济民事权利、监督行政执法和规范行政处罚、顺畅执行等环境司法方式的高效统筹适用。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选聘11名具有专业知识背景和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员组建“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库”,并与山东理工大学签署《关于司法理论与实践研究合作共建协议》,为推动环境资源审判队伍审判能力水平提升、有力破解环境资源司法实践疑难问题提供支持。打造生态司法修复新平台,深入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与区检察院、周村区公安分局、文昌湖公安分局、周村区自然资源局、周村区环保局、文昌湖综合行政执法局、淄博市萌山水库管理中心等部门签订《文昌湖生态修复基地共建协议》《孝妇河生态修复基地共建协议》,建成两处集水系、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及替代性修复,环境资源司法教育宣传,环境资源执法司法研究平台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司法保护基地。

  三是坚持现代能动司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坚持党建引领诉源治理,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在周村区、文昌湖区设立“E+智慧微法庭”的村居、社区建立法官联络点,切实推进环资纠纷源头发现、就地化解。构建多元联动共治共享格局,与多家部门单位在普法宣传、行刑衔接、生态修复、信息共享等方面开展广泛合作,建立常态化联席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违法案件联动办理机制,搭建信息共享及协作平台,全面提升环境司法、行政执法质效。精准回应社会司法需求,探索建立环境资源保护联络专员机制,与环保等部门联合设立“企业环保法律服务日”制度,充分运用发放司法建议、开展法律宣传活动等,以法治力量助推绿色发展。2023年以来,接受现场咨询、举办专题讲座16场次,发放宣传普法材料2千余份。拓宽环境司法宣传路径,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广泛开展环资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宣传、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或宣判等活动,进一步扩大环资审判影响,提升全社会环保意识。深化环境资源审判理论研究,出台《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的裁判指引》《关于依法审理、执行环境资源行政案件的工作规范》《关于环境资源类案件执行管理办法(试行)》等指导性文件,选拔审判调研骨干成立理论研究小组对排污权、碳排放权、绿色金融等新类型案件靠前调查,推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稳步推进。

  下一步,周村区法院将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严格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三提三争”目标要求,进一步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以更高的政治站位、更深的为民情怀、更广的格局视野开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篇章,为推动辖区经济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周村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林某、高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2018年宠物爱好者姜某某为给自家饭店招揽生意,从被告人林某处购买折衷鹦鹉一只;2019年被告人姜某某通过微信群发布出售两只葵花鹦鹉的信息,经鉴定,折衷鹦鹉属于鹦鹉科红胁绿鹦鹉,被列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2,葵花鹦鹉属于鹦形目凤头鹦鹉科橙冠凤头鹦鹉,被列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1。二被告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非法出售、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

  【裁判结果】周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姜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非法出售、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姜某某作为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自愿参与调解并主动履行赔偿义务,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林某、姜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林某、姜某某宣告缓刑。

  【典型意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的行为。本罪行为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家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关系到野生动物资源循环发展与可持续利用,对保护国家物种资源的多样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利益意义重大。本案系非法出售、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引发的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针对上述破坏生态犯罪行为,须坚决依法打击,同时要充分利用法院独特司法资源优势,以案说法,增强广大群众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关注生态环境问题。

  案例二:某村民委员会与周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2年10月,周某承租周村区南郊镇某村委会耕地18.8亩。自2017年起,周某擅自在上述所承包的耕地内堆放固体废弃物(方量2858.9立方米),占地面积4038平方米(合6.06亩)。因周某拒不按要求清理并恢复耕地原状与用途,某村委会遂于2021年8月4日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第三人某工程施工队进行清理并支付施工费。

  【裁判结果】周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周某作为案涉土地的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应对案涉土地依法保护、审慎管理并合理开发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为保障案涉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周某作为承包方具有清理固体废弃物、恢复土地原状的义务。故对某村委会要求周某支付先行垫付的清理费用3824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提供食物和其他生活生产资料的重要源泉。面对人口多、耕地少的基本国情,必须坚定不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国家鼓励承租方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土地承租方在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应严格履行在承租期间内对所承租土地依法保护、审慎管理并合理开发使用的义务,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更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案例三:某村民委员会与杨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9年3月,杨某与南郊镇某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承租该村委会32.87亩用于果蔬、花卉等农业生产经营,租赁期限10年。承租方在租赁期内未按合同约定标准和数额缴纳租赁费,且到期一个月后仍不缴纳,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杨某交纳第一年租赁费后,便以种种借口拒交。2021年底,该村委提起诉讼要求杨某支付土地承包费及滞纳金,周村法院判决后,杨某仍不履行。鉴于杨某未履行生效判决及未支付2022年、2023年新产生的租赁费,该村委再次将杨某诉至本院,要求杨某支付租赁费,解除租赁合同并返还土地。

  【裁判结果】周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杨某未按时足额交纳承包费的行为构成违约,且部分土地承包费经生效判决后杨某并未履行,新产生的土地承包费杨某亦未交纳,造成村委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村委有权请求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判决: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解除。杨某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将案涉土地恢复原貌,并返还给村委会。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对承租方恶意拖欠承包费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依法解除承租人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土地承包(租赁)合同,并要求承租方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恢复原状并返还土地,是人民法院积极参与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特有方式,是服务乡村全面振兴的具体实践。对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进一步增强基层干部群众法治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起到了良好的司法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

  案例四:全省首份《自然资源保护禁止令》

  【基本案情】2023年5月,周村区某村村民王某在未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该村耕地上取土。周村区自然资源局接群众举报后,次日向王某发出《责令停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王某在收到该通知后仍未停止违法行为。周村区自然资源局遂向周村区法院申请《自然资源保护禁止令》。

  【裁判结果】周村区法院审查认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如不及时制止将使耕地继续遭受损害。据此,准予周村区自然资源局的禁止令申请,并向王某发出《自然资源保护禁止令》,责令其在未取得合法用土审批手续之前,立即停止在周村区某村的非法取土行为。王某在收到禁止令后7日内,运回从耕地上取走的四车土,平整取土现场并恢复耕地用途。

  【典型意义】周村区法院在行政案件中,向一起非法取土案件的被申请人发出《自然资源保护禁止令》,禁止被申请人的生态环境侵权,及时喊停破坏耕地行为,有效防止破坏生态行为损害后果继续扩大,转变了以往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工作方式,推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司法关口前移,实现环境司法从事后补救向事前预防的转变,符合环境保护中“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原则。 

  案例五:李某1、李某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款执行案

  【基本案情】李某1租周村区南郊镇某村南侧一空地。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期间,李某1雇佣李某2在上述空地内切割盛放含杀扑磷、毒死蜱等农药成分的危险废物的塑料空桶,并将塑料空桶内的危险废物随意倾倒,造成大面积土地污染。2019年8月,检察机关指控上述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审理过程中,上述被告人对附带民事诉讼均无异议,同意依法赔偿并自愿达成调解协议。2022年5月,因李某1、李某2未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及时足额支付赔偿款,该案移送执行。

  【执行过程】周村区法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仅查询到李某1、李某2名下少量银行存款,已依法予以冻结,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同时,依法对李某1、李某2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传唤询问得知,李某2年龄偏高,收入微薄且不稳定,李某1月收入约5000元,但孩子尚幼,妻子无工作无收入来源,仅依靠其个人收入维系家庭开支,无一次性履行能力。遂依法告知上述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依法准许被执行人按月支付赔偿款3000元直至全额履行完毕。目前,被执行人正按照上述还款计划如期足额履行。

  【典型意义】本案系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引发的污染环境犯罪,被告人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部门在积极采取各种查控、惩戒措施的同时,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综合考虑被执行人的家庭实际情况,告知其恶意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依法准许被执行人按月分期支付赔偿款,目前被执行人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加大对环境资源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力度,彰显了有损坏必有赔偿的侵权赔偿责任和生态保护原则,对破坏环境的犯罪分子敲响警钟,同时能有效引导社会公众充分认识破坏环境要付出巨大犯罪成本,提高全社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

责任编辑:姜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