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将于202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鲁网9月4日讯(记者 李文静)近日,临沂市人民政府正式发布《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9月3日,临沂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并回答记者提问。记者从发布会了解到,本次《通告》自202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2019年12月25日发布的《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城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同时废止。

近年来,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日趋凸显,全市编码登记的柴油机械约5.4万台,每年排放NOx约8600吨。临沂市在2019年颁布的《关于划定城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由于禁用区域范围偏小、污染物排放限值偏低、排放阶段管控偏弱等原因,已无法适应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的要求。另外,临沂市于2023年底纳入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的约束性要求更高、标准更严,重新划定禁用区域势在必行。
在此背景下,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3月份启动编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发要求,牵头修订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通告》经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各县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通过市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在8月份市政府常务会议上审议,于2026年8月29日正式发布。
《通告》主要内容分为4部分,分别是:
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范围
以压燃式、点燃式发动机和新能源为动力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机械类型。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除外。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范围
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Ⅲ类烟度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场内柴油车辆等3类,属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实施时间和区域
自2027年7月1日起,临沂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
其他要求
鼓励使用新能源机械;引导燃油机械安装实时定位装置;生态环境等9部门协同建立重点场所进出场(厂)登记制度,按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应急抢险、消防救护等机械的豁免政策;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在执行本通告的基础上,按照规定执行应急管控措施。
值得关注的是,《生态环境法典》已于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依据法典相关规定,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机械的,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五千元的罚款,处罚依据和金额更加明确,为推动政策落地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