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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枣庄市“双招双引”重点政策

2021-11-15 11:07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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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枣庄市“双招双引”重点政策

  (一)人才引进 

  1.从2014年起,力争用五年时间,在重点产业和科技创新领域,面向海内外引进培养100名左右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带动新兴产业和新兴学科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对入选的每名产业创新人才及团队,给予50万元—200万元的经费资助。对入选的每名科技创业人才及团队,给予50万元—300万元的经费资助。 

  ——《关于实施枣庄英才集聚工程的意见》(枣办发〔2014〕28号) 

  2.枣庄英才集聚工程与其他人才工程整合升级为“枣庄英才计划”,对产业创新领军人才,市财政给予100万元扶持资金,分两次发放,先给予50万元项目启动资金,管理期满验收合格再给予50万元绩效奖励。分层次举办创业大赛,对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市财政最高给予20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对能够带来重大经济社会效益、带动新兴产业发展的顶尖人才及团队,实行“一事一议”,最低给予500万元项目资助。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泰山系列人才工程的,再给予100万元市政府奖励。 

  ——《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实施意见》(枣发〔2018〕13号) 

  3.每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30名左右,管理期限为3年,管理期内由市财政每人每月发放市政府津贴500元;享受当地医疗保健待遇,每年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查体,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负责;每年为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安排15天的休养,休养期间所花费用,依据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报销。 

  ——《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枣政办发〔2012〕21号) 

  4.实行逐级评审的方式,每2年选拔1次,每次评选不超过30名,管理期限为4年,管理期间,每人每月享受市政府津贴600元。省“齐鲁和谐使者”人选从“枣庄和谐使者”中择优选拔推荐,“枣庄和谐使者”被命名为“齐鲁和谐使者”的,按“齐鲁和谐使者”相关标准享受省政府津贴。 

  ——《“枣庄和谐使者”选拨管理办法》(枣政办发〔2014〕45号) 

  5.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培养工程,争取用6年左右的时间,选拔培养90名会计领军人才。选拔优秀学员推荐申报“枣庄英才”,优先推荐参评“五一”劳动奖章、枣庄市劳动模范,优先推荐参评山东省和枣庄市先进会计工作者等。 

  ——《枣庄市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培养实施方案》(枣财会〔2016〕7号) 

  6.力争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围绕金融机构产品创新、企业改制上市、地方金融组织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等重点工作,培养和建设一支规模适当、结构优化、素质优良的金融人才队伍。对引入的实用型金融人才和高端专业技术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服务协议,根据其绩效评价和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考核结果,分别给予5-10万元和10-15万元工作性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对引入的高端金融管理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服务协议,对优化法人治理结构,助推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有杰出贡献的,给予15-20万元工作性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对在我市工作1年以上,且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每年给予10-20万元工作性补贴。区(市)法人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由受益财政参照市级补贴政策执行。 

  ——《关于加强全市金融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枣办发〔2016〕35号) 

  7.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45名左右,管理期限为2年,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政府津贴500元。评选产生的“枣庄金融之星”纳入全市金融人才资源库管理,并优先安排赴高等院校、国内外金融发达地区学习培训。 

  ——《关于加强全市金融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枣办发〔2016〕35号) 

  8.用人单位采取兼职服务、项目合作、技术入股等形式,每年柔性引进使用“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泰山系列人才工程等高端人才100人以上,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生活交通补贴。市、区(市)财政分别按照支付劳务报酬10%的比例,给予用人单位补助。协议到期后,根据合作项目成效,市财政再给予2—10万元绩效奖励。 

  ——《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实施意见》(枣发〔2018〕13号) 

  9.对来我市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符合条件的直接给予20万元创业启动扶持资金;对企业引进的外国专家项目,经备案认定,市财政给予1万元经费补助;开展优秀外专项目评选,市财政给予每个入选项目5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市级留学人员创业园,市财政给予100万元资助,每增加1户留学人员创业实体奖励10万元,入选省级和国家级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配套奖励;对在海外设立的引才联络站,依据联系对接、引才数量等情况,市财政每年最高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实施意见》(枣发〔2018〕13号) 

  10.开通“枣庄—高校人才直通车”,每年定期组织用人单位到高校密集城市开展枣庄专场招聘活动。对符合事业单位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目录的,可简化录用程序,直接办理入编或备案手续。 

  ——《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实施意见》(枣发〔2018〕13号) 

  11.深化“名师带徒”活动,认定一批“名师”,量化“带徒”任务,按任务完成情况最高给予“名师”10万元奖励。加大首席技师评选数量,每年遴选20名首席技师,市财政给予每人每月800元津贴。对企业技能人才取得国家职业证书三级(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由市财政全额补贴评审鉴定费。加快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或项目的,按国家、省补助额的1/2比例给予配套补助。对创建为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或技师工作站的,市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经费资助。对获得市级及以上技能大赛奖励的个人(团队),市财政按获奖层级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 

  ——《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实施意见》(枣发〔2018〕13号) 

  12.每年评选20名左右农技推广领军人才,市财政给予每人每月800元津贴。加大“乡村之星”评选支持力度,组织开展“文化之星”评选,扶持培养一批农业职业经理人、经纪人、乡村工匠、文化传人和非遗传承人。 

  ——《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实施意见》(枣发〔2018〕13号) 

  13.选拔培养在全市镇(街道)统计机构和村居(社区)、企业统计一线工作的统计人员,每2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优秀人才20名,管理周期为4年,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800元政府津贴,优先推荐参加山东省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选拔,优先参加市统计局组织的教育培训和考察交流,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聘到统计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期满考核“优秀”的,经用人单位和本人同意,且符合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选拔条件,可直接纳入下一管理期支持,最多连续支持2个管理期。 

  ——《枣庄市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实施办法》(枣统字〔2018〕33号) 

  14.分为枣庄文化之星、枣庄文化英才两个层级。(一)枣庄文化之星:重点面向基层一线从事文艺创作表演、文化传承传播、文化经营管理的专业人员。每2年评选一次,每次选拔不超过10人,每类人才不超过4人,管理期4年,管理期内,每人每年资助4000元;(二)枣庄文化英才:重点推荐选拔理论、新闻出版、文艺、文化产业、文化专门技术等五类人才。枣庄文化英才每2年评选一次,每次选拔不超过10人,每类人才不超过2人,管理期4年。管理期内,每人每年资助10000元。根据考核结果,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发放全额资助费。 

  ——《枣庄市优秀宣传思想文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试行)》(枣宣发〔2019〕6号) 

  15.每年从应届毕业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以及重点高校全日制本科生中择优引进100名左右青年人才。1年试用期满,合格的办理转正定级手续,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可按照定职有关政策直接定职,优先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对考核优秀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人员,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可安排担任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工作满3年、具备条件的优先调任到公务员岗位。 

  ——《枣庄市青年人才优选办法》(室字〔2019〕75号) 

  16.是指纳入市级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目录的人才,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原则上每年发布1次。事业单位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至少设置1个“首席专家”岗位,通过兼职合作、技术指导等柔性使用方式,加强与本单位专业领域顶尖专家的联系合作,通过认定的“首席专家”,纳入柔性引才“百人计划”统一管理服务,享受柔性引才“百人计划”支持政策。 

  ——《枣庄市事业单位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办法(试行)》(枣人社办发〔2019〕29号) 

  17.科技副职挂职期间推荐引进人才来枣创新创业,视同社会人享受市级招才引智奖励,授予“引才伯乐奖”。引进的人才,每有1名入选泰山学者或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给予10万元奖励;每有1名入选国家“千人计划”或“万人计划”,给予20万元奖励。引才奖励可累计,最高50万元。对建成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千人计划”专家工作站做出较大贡献的科技副职,每建成1个给予2万元奖励;对于建成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的,每建成1个给予1万元奖励;对引进国内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每建成1个给予5万元奖励。每个建成平台对应1名做出主要贡献的科技副职。各项奖励可累计,每人每年获得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从科技副职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 

  ——《转发省委组织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高层次人才挂任科技副职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的通知》(枣组通字〔2018〕49号) 

  18.对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授予“鲁南人才驿站”,给予50—200万元的资金扶持。对市外高校、科研院所来枣设立分支机构或分校的,实行“一事一议”,市财政最低给予500万元开办经费;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生创业园等创业孵化平台,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资助。鼓励创业孵化平台提升孵化能力,每毕业1家企业,市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 

  ——《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实施意见》(枣发〔2018〕13号) 

  19.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市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资助。知名猎头公司等人才资源服务机构在我市设置分支机构,视机构规模和层次市财政最高给予50万元资助。设立引才伯乐奖,对推荐引进人才来枣创新创业并入选省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 

  ——《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实施意见》(枣发〔2018〕13号) 

  20.引进的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取得的一次性补助,按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5年内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和交通费等,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枣庄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暂行规定》(枣人社发〔2018〕49号) 

  21.企业柔性引才的劳务报酬总额可在单位成本中列支。市、区(市)财政分别按照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10%的比例,给予用人单位补助。已在我市申报并入选市级以上人才工程的,不在申报范围,不重复享受资助。 

  ——《枣庄市柔性引进高端人才暂行规定》(枣组发〔2018〕2号) 

  22.市人才办根据柔性引才年度评估确认结果和期满绩效评估结果,按季度通知市财政部门拨付当年1万元生活交通补贴和劳务报酬10%的补助,由各区(市)、枣庄高新区财政部门,根据柔性引才合同约定的人才薪酬和发放、领取凭证以及个税缴纳证明等相关材料,配套应由本区(市)负担的劳务报酬10%的补助资金,一并拨付到用人单位。 

  ——《关于印发<枣庄英才集聚工程产业创新类管理评估办法><枣庄英才集聚工程科技创业类管理评估办法><枣庄市柔性引才绩效评估办法>三个文件的通知》(枣人组办字〔2019〕1号) 

  23.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在枣庄实现产业化,3年内累计增加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3000万元以上的个人或团队,市委、市政府授予“重大贡献奖”,市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奖金归个人或团队分配。 

  ——《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实施意见》(枣发〔2018〕13号) 

  24.企业用于招才引智的投入包括薪酬等支出实行税前扣除。国有企业引才专项投入成本视为当年利润考核。企业自主申报入选省级、国家级重点人才工程的,每入选1人市财政给予企业10—30万元奖励。对重视人才工作、高层次人才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各类人才作用发挥较好的企业,由市委、市政府授予“人才工作先进企业”称号,并给予10万元奖励。 

  ——政策来源:《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实施意见》(枣发〔2018〕13号) 

  25.对到枣庄市企业工作的全日制博士、择业期内(毕业3年内)到枣庄市企业工作的全日制硕士和大学本科毕业生,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分别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2000元、1000元租房和生活补贴,市、区(市)财政各承担50%,按月发放到个人社保账户,连续发放3年。对毕业5年内来枣自主创业的大学毕业生,除享受现有创业补贴、房租减免、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外,市财政再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同时按上述标准发放租房和生活补贴。对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招收的国内重点高等学校或在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排名体系中排在前200名的高校的博士毕业生入站进行博士后研究的,按省级支持政策1:1配套,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5万元生活补贴,最长补贴3年,出站后留枣工作并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市财政给予每人10万元一次性生活补贴。 

  ——《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实施意见》(枣发〔2018〕13号) 

  26.人才引进对引进的青年人才,参照事业单位引才政策,按照全日制博士每人每月15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000元、大学本科生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发放工作补贴,按月发放到个人工资账户,连续发放3年。引进后工作3年内在我市购买首套住房并已缴纳契税的,由住房所在区(市)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购房补助。 

  ——《枣庄市青年人才优选办法》(室字〔2019〕75号) 

  (二)重大项目优惠政策 

  27.实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一事一议”。投资总额达到10 亿元以上的项目,享受我市重大招商项目“一事一议”政策。符合我市发展的新兴战略产业、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各类产业领军企业、境内外上市企业在枣庄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可适当放宽标准。对与世界500强企业、大型央企民企合作的引领型重大项目,市财政予以重点支持。 

  ——《关于开展“工业强市、产业兴市”三年 攻坚突破行动的实施意见》(枣发〔2021〕6号) 

  (三)产业发展 

  28.设立产业发展扶持基金,对科技含量高、引领作用大、有特殊贡献的企业,给予厂房配套和股权投资支持。 

  ——《滕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滕发〔2020〕27号) 

  枣庄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 

  (一)减税降费 

  29.对新招引落户我区符合“锂光医智大”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及现代服务业项目(含现有企业的新建、扩建项目),在投产运营且产生税收后的前三年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值税、所得税)的10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值税、所得税)的50%给予奖励;对具有龙头带动作用或在拉长产业链中起关键作用、技术领先的重大产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按照企业购置设备投入的10%给予重点扶持,最高奖励1000万元。对企业所需厂房,可实行政府代建、企业以租代建、先租后买等方式提供企业使用,切实压缩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和时间成本。对新招引落户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0人)按当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90%予以奖励。 

  ——《关于深化产业培育实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枣高发〔2020〕5号) 

  (二)人才引进 

  30.对自主申报入选枣庄英才、秦山系列及以上重点人才工程的,经费资助按照省、市同比例配套;对全职引进的国家重点人才工程,给予500万元一次性支持;对具有国内外一流水平和重大技术研发、成果转化能力,拥有关键核心技术,能够带来重大经济社会效益、推动新兴产业发展的顶尖人才团队,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政府性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对新培育或全职引进的诺贝尔奖获得者、“两院”院士、外籍院士等具有国际性水平的顶尖人才及团队来高新区创新创业的,经认定,给予1000万元支持,其中50%给予人才生活补贴、50%用于项目扶持,以上资金按照30%、30%、40%的比例,三年内逐年发放。提升柔性引才力度,对柔性引进具有省级以上人才称号的高层次人才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职业技能在国内外处于领先水平,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等国家级高技能人才称号,或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津贴的高技能人才,或世界技能大赛前三名成绩获得者及其指导专家,经市人才办认定后,除享受市政策外,凡通过高新区申报入选国家、省、市重点人才工程的,再额外奖励人才20万元、引进企业20万元。 

  对海外获得博士及以上学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且其技术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引领相关产业发展,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并能够进行产业化生产;或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专业领域;或曾在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职务,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精神、市场开拓和经营管理能力的人才,到高新区注册企业,实际投资额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为创业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股权比例不低于总股份的30%,除给予100万元创业启动扶持资金外,还可享受柔性引才政策。 

  凡到高新区就业创业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生,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00元、3000元、1000元住房和生活补贴,按月发放到个人社保账户;对发放期满继续在原企业签订3年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再继续发放2年补贴。符合申请市、区人才公寓条件的,优先安排办理。鼓励企业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全年引进30-50人全日制本科以上毕业生,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奖励企业3-5万元;引进51-90人,奖励企业5-7万元;引进90人以上,奖励企业10万元。对企业年内全职引进博士2名以上,或硕士5名以上,或柔性引进博士4名,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并落实市人才购房补贴。 

  鼓励企业自主培养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对企业自主培养的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级技师,每培养1人给予企业1万元奖励。鼓励企业通过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或到省内外各大院校、技术院校、职业院校等机构定点培养技能人才。通过培训、培养,取得高一级技能资格的,人数达到50人以上且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达到100人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 

  对中介机构、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引进的人才,申报入选国家、省重点人才工程的,分别给予引荐单位或个人50万元、30万元奖励;全职引进顶尖人才、发达国家院士、“两院”院士和国家重点人才工程的,按人才发挥效用,最高给予引荐单位或个人100万元奖励;对柔性引进的具有国家级人才称号的专家,并成功与企业开展合作,经市委组织部认定,每引进1人给予1万元奖励;对引进的重大人才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通过“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奖励;对在海内外设立的引才联络站(点),依据引进人才数量和发挥作用、人才项目实际落地等情况,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关于深化产业培育实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枣高发〔2020〕5号) 

  (三)财政奖补 

  31.鼓励企业“规下转规上”申报纳入国家“四上”企业名录库。在纳统后第二年度,对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有相关资质的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企业上年度交纳的地方级税收为基数,每年增量部分的50%,连续三年,补助给企业扩大再生产。鼓励城区内企业“退城进园”,对连续五年总纳税额过亿元的企业,原厂区土地改变用地性质后出让金纯收益可返还企业,用于新厂区建设和新设备采购。对民营企业自建双创平台(园区)的,可享受高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打包兑现。 

  对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1-3年。 

  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独角兽”“单项冠军”“瞪羚”“隐形冠军”“一企一技术”“专精特新”企业,按照省级奖励的30%给予配套奖励。按国家政策规定进境的部分科研设备和合理数量的生活自用品,进口关税按实际纳税额给予全额补贴。 

  对新获批的国家和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32类创新平台,区财政分别给予10-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人才服务综合体,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资助;鼓励知名猎头公司等人才资源服务机构在我区设置分支机构,视机构规模、层次和引才成效,给予50-100万元资助。对国家和省级孵化器(创业园、孵化基地),每毕业1家给予5万元奖励。 

  加强企业在专利、标准、名牌、商标、质量、地理标志等方面自主创新工作力度,对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修订标准化建设、新获得中国专利奖、山东省专利特等奖、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和优势单位称号、国家级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中国知名品牌、中国驰名商标、马德里商标境外商标注册证书、山东省著名商标、省长市长质量奖企业,区财政分别给予5-50万元不等的奖励;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导航、知识产权贯标的企业,区财政分别给予5-20万元不等的奖励;对知识产权骨干服务机构、专利合作条约(即PCT)申请与授权、完成发明专利“清零计划”的企业、考取专利代理师资格企业员工、新获得国内授权发明专利,区财政分别给予2千元-3万元不等的奖励或资助;发明专利年费由区财政承担50%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当年代理专利授权达到100件以上,且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一定比例的,按不同档次分别资助3-10万元。同一项目在同一评选年度内同时获得国家和省级奖励的,不重复奖励。企业和服务机构在安全、环保、规划建设等方面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的不予资助。 

  对企业实施的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项目,经认定,按投资额的5%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20万元。对新认定省级以上工业互联网平台、绿色制造示范标杆、智能制造标杆、技术创新示范、“现代优势产业集群+人工智能”试点示范、“企业上云”标杆企业和优秀体验中心,“两化融合”示范和管理体系贯标的,按照省级奖励金额的30%给予配套奖励。对入驻高新区统一规划园区内的数字经济企业和项目,可给予房租免费政策,但税收达不到房租费用的,按房租费补齐;要求场地装修、拎包入住的,房租不再减免;对规模大、有潜力、创新能力强的数字经济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对数字经济企业,可根据实际用电量和产业带动作用,分档分级给予用电补助,最低可降至每度0.33元左右。对数字经济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大数据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关于深化产业培育实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枣高发〔2020〕5号) 

  32.对当年实际到账外资总额1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以实际到账总额的4%给予奖励;对当年实际到账外资总额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以实际到账总额的6%给予奖励;对当年实际到账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对新招引进出口企业当年营业额、现有企业进出口总额较上年度增长部分,给予1美元兑现0.04元人民币的政策扶持;对连续3年保持正增长的外贸企业,自第3年起,对其进出口总额增长部分,给予1美元兑现0.05元人民币的政策扶持。 

  对引荐符合我区“锂光医智大”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制造项目,并促成项目落户的社会组织或个人,按照厂房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或奖励,项目投资建设周期较长的,投资累计计算不超过两年,单个项目的引荐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凡入驻我区的总部经济企业,按年纳税额,分年分档给予一定奖励。总部企业独立或联合其他企业自建总部办公大楼,对30亩以下的用地,按土地出让价款区级净收益的50%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对符合《山东省总部机构奖励政策实施办法》(鲁商发[2018]2号)认定的总部企业,区财政按照省政策规定给予1:1配套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新上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照不超过土地出让价款50%的比例,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关于深化产业培育实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枣高发〔2020〕5号) 

  (四)“放管服”服务 

  33.推行“一企一证”综合改革,实现“拿地即开工、拿证即开业”。 

  建立完善联系帮包制度,实行区级领导联系企业、联系项目、联系商会制度、针对重大事项、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关于深化产业培育实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枣高发〔2020〕5号) 

  滕州经济开发区 

  (一)减税降费 

  34.投资新建工业项目,企业厂房建设工程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一层(含单层)全额征收,第二层(檐高超过8米的视为两层)减半征收,第三层及以上免征。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5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国家、省优先发展的加工贸易项目,自约定投产之日起,企业上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净得财力部分,前三年由受益财政等额扶持企业发展,第四年、第五年给予50%扶持。 

  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及综合性批发市场、四星级及以上酒店、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仓储物流等服务业项目,自约定运营之日起,企业上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净得财力部分,前三年由受益财政等额扶持企业发展,第四年、第五年给予50%扶持。 

  在滕州新设立的金融分支机构和股权投资类企业,自约定运营之日起,企业上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净得财力部分,前五年由受益财政给予50%扶持。 

  重点项目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科技人才,且年薪20万元以上的,经企业申报、人才主管部门审核、市政府批准,个人上缴个人所得税地方净得财力部分,前六年由受益财政等额扶持企业发展。 

  ——《滕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滕发〔2020〕27号) 

  (二)用地保障 

  35.工业项目用地按招拍挂方式出让,经济开发区、其他工业集中区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一般分别不低于280万元/亩、220万元/亩, 建筑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0,建筑密度一般不低于40%,绿化率一般不高于15%,厂前区比例一般不高于7%。项目投产达效后,经济开发区、其他工业集中区工业项目年产值一般分别不低于400万元/亩、280万元/亩,税收一般分别不低于20万元/亩、15万元/亩。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2亿元(含)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下有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高科技产业项目,按土地出让收益50%的额度扶持企业发展;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5亿元(含)的工业项目,按土地出让收益等额扶持企业发展;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扣除由项目方承担土地成本价的50%后,按剩余成交价款等额扶持企业发展。 

  ——《滕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滕发〔2020〕27号) 

  (三)信贷支持 

  36.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信用记录好的投资企业,市政府引导金融机构给予重点信贷支持。对基本完成厂房、设备投资的工业企业,按照其所需流动资金50%以内的额度给予融资担保支持。 

   对纳入省、枣庄市重点项目的外来投资项目,列入省级及以上高层次科技人才创新团队的投资项目,符合我市发展要求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孵化项目,投产达效后,用于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贷款,按照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5%,由受益财政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为1—3年,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滕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滕发〔2020〕27号) 

  (四)财政奖补 

  37.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4000元/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年纳税额达到300元/平方米以上的项目或有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高科技产业项目,以租赁形式取得标准化厂房使用权,前两年由受益财政按当年我市厂房租赁市场平均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的按实际租赁价格)等额扶持企业发展,第三年至第五年给予50%扶持。五年内总扶持资金不超过当期生产经营产生税收地方净得财力部分。 

  ——《滕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滕发〔2020〕27号) 

  38.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亩均税收20万元以上的新上项目,按其新上设备投资进行奖励:新上设备投资1000万元(含)—3000万元(含),并按合同约定投资到位的企业,按新上设备实际投入的5%给予奖励;新上设备投资3000万元—5000万元(含),按新上设备实际投入的8%给予奖励;新上设备投资5000万元—1亿元(含),按新上设备实际投入的10%给予奖励;新上设备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以1亿元为基数,每增加设备投资1亿元,奖励上浮1个百分点。对科技含量高、税收贡献大、带动能力强、符合我市八大产业发展规划的轻资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新上设备投资以发票原值为准,补助资金以企业当年实际地方财力贡献为限,单个项目最高奖补5000万元。企业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不再享受该政策。 

  ——《滕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滕发〔2020〕27号) 

  (五)人才引进 

  39.对成功引进符合我市八大产业,且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对第一引荐人实行奖励。 

  对引入的高端人才、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企业高管人才等,按照上级及我市人才奖励的相关规定兑现有关政策。 

  ——《滕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滕发〔2020〕27号) 

  (六)“放管服”服务 

  40.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或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明确1名县级干部、1名科级干部,全程帮办服务。外商、外聘高管、高校专家子女需就学入托的,由市教体部门负责安排优质学校,办理就学手续。 

  ——《滕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滕发〔2020〕27号) 


责任编辑:王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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