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减税降费
1.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降低科研创新产业用地成本。存量工业用地转为工业标准厂房、新型产业用地的,其中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超5%且100%自持的新型产业用地,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关于自贸试验区济南片区产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鲁自济管字〔2020〕5号)
(二)用地保障
2.在各开发区、功能区和连片开发区域,前期已经完成区域综合评价的土地,挂牌出让时明确公告规划建设标准、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年土地亩均产出、年土地亩均税收、能耗标准、环境标准等指标体系。以承诺制代替审批制,企业取得“标准地”并做出承诺后即可开工建设。推行“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企业投资项目在办理用地手续的“时段”,实行容缺受理,提前介入进行审核、审批,待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移交书后,即可办理施工许可。从取得使用土地批准文件到获取施工许可证为止,工业项目政府审批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其他投资建设项目不超过30个工作日。
——深化“一次办成”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济发〔2018〕23号)
3.首批园区净地优先推出,后续推出的净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分配时单列用地计划。工业项目可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限价标准的70%及土地成本确定的土地出让底价出让。
——济南国际招商产业园建设行动方案(2020-2025年)
4.(1)优化用地性质调整流程。规划的居住用地转为产业用地,商业用地转为工业用地、综合用地、文化用地等,不再履行控规调整程序。
(2)鼓励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鼓励工业标准厂房、新型产业用地适当提高容积率,经区政府、片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通过,不再履行控规调整程序直接办理。鼓励研发、办公、工业、商业等功能用途互利的用地混合布置和空间设施共享,明确综合用地鼓励或允许混合的规划用途类型、比例。
——关于自贸试验区济南片区产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鲁自济管字〔2020〕5号)
(三)人才引进
5.对新引进或自主培养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和团队,经评审认定,可通过项目资助、创业扶持、贷款贴息、股权直投等方式,给予最高1亿元的综合资助。对新当选和全职引进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等层次的国内外顶尖人才,给予500万元生活补贴。
——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济发〔2017〕16号)
(四)财政奖补
6.新引进总部企业在我市竞得土地建设总部办公用房,按照缴纳土地出让总价款和建安成本的50%补助总部企业;在我市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购房成本的50%进行补助;在我市租用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可按照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助,最多不超过5年。总部企业新实缴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1%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济南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济政办发〔2018〕32号)
7.突出以商招商和产业链招商,引进培育大数据、云计算、软件和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机器人、高端数控机床、新能源汽车、智能终端、智能家电、生物医药、先进材料、高端化工等产业。对新引进企业和本地新注册企业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自实际产生地方贡献年度次年起三年内兑现到位。对引进企业和本地企业总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项目进行重点扶持,对市场前景好、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强、地方经济发展支撑力大的重大项目,“一事一议”确定扶持政策。
——济南市促进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济政发〔2019〕1号)
8.对新获得国家一类新药生产批准文号(包括中药与天然药物、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的企业,每个产品给予2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每个企业累计奖励总额最高1亿元。对在我市范围内新投资的大健康项目(包括生物医药研发、生产、流通项目以及医疗大数据、互联网医疗、康复等项目),固定资产(不含土地,下同)实际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竣工验收后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0万元。对已取得注册或备案且已生产销售的中药配方颗粒项目,按企业对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0万元。对新获批国家级智慧健康养老企业、智慧健康养老示范基地的项目建成验收后,按其项目总投资额(不包含土地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1000万元。
——济南市促进生物医药和大健康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济政字〔2019〕81号)
9.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实缴注册资本5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2亿元;40亿元(含)至50亿元的,补助1亿元;30亿元(含)至40亿元的,补助7000万元;20亿元(含)至30亿元的,补助5000万元;10亿元(含)至20亿元的,补助30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1000万元;3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500万元;1亿元(含)至3亿元的,补助300万元;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补助100万元。
——济南市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济政发〔2018〕31号)
10.对年经济总量(文化产业单位包含增值税的年营业收入,部分文化产业单位仅含年经济总量中的文化产业部分,下同)首次突破1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已纳入统计的文化企业,同时参考对地方财政贡献率,分别给予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引进的全国30强文化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补助。
——关于在新旧动能转换中做大做强文化产业的若干政策措施(济政字〔2020〕8号)
11.对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额高于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制造业外资项目,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额3%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5000万元人民币。对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额高于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非制造业外资项目,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额3%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人民币。
——济南市积极利用外资奖励政策实施细则(济投促发〔2020〕15号)
12.对新引进符合济南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投资强度高于350万元/亩,容积率≥1.2且纳入济南高新区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库的征地类实体制造项目,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可给予一定比例的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济南高新区高质量发展促投资20条政策措施
13.对新引进的制药企业(含兽药)新取得药品文号或者医疗器械注册证的,该药品或医疗器械三年内在济南高新区落地生产且实现销售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后,可给予一定的落户奖励。
——济南高新区高质量发展促投资20条政策措施
14.对符合济南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对产业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重点外资项目(新设或增资),按照其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外资奖励。
——济南高新区高质量发展促投资20条政策措施
(五)“放管服”服务
15.大力推进“一次办成”改革,把分散在不同部门的事项按链条进行优化整合,实现“一件事情一链办理”。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事项,将消防、人防等设计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按照企业自愿申请、部门各负其责,工作并联推动、验测合一进行的原则,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工程涉及的综合验收事项,实施统一受理、统一现场验收、统一送达验收文件。对于验收涉及的测量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
——深化“一次办成”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济发〔2018〕23号)
16.优化市、区县(功能区)政务服务大厅窗口设置,规范实施办事模式,简化大厅窗口,真正实现“一窗通办”。大力推行帮办代办服务,持续优化无节假日、全天候预约服务,探索推行移动审批,实现24小时“随约随办、随报随批”,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打造全天候“智惠导服”服务体系。
——济南市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十条措施
17.针对关键重大项目推出全流程审批服务套餐,提供个性化、定制化审批服务。加快实现带方案出让土地的工业、仓储类建筑工程“拿地即开工、建成即使用”常态化。推动水电气热信专营单位业务系统与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实时获取项目接入需求,及时提供主动服务。加快推行限时竣工联合验收,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分段联合验收或综合联合验收。
——济南市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十条措施
18.自贸试验区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实现税企服务协议的签订、退税信息确认等操作。税务机关为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及时发送退税提醒,纳税人无需提交退税申请,只要在电子税务局中对税务机关提取的数据信息进行“一键确认”,即可以享受退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关于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推行留抵退税“确认制”有关事项的通告
19.确定自贸试验区“企业白名单”,在“山东省电子退库系统”导入名单企业,单设“济南自贸试验区出口退税审核专用”菜单,开辟绿色通道,实行自贸试验区出口退税工作专办机制,实现出口退税当天申请当天到账。
——推行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当天办”实施办法(试行)
(六)科技创新
20.中小微企业创新券,分为大型仪器共享券、活动券和专项服务券三种,由政府向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客免费发放,用于资助其向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服务机构购买用于创新发展的管理咨询、研发、中试、检验检测、创业辅导、投资融资等专业服务的权益凭证。创新券每家中小微企业每年使用每种创新券的累计补助额度最高50万元,每个创业(创客)团队每年使用每种创新券的累计补助额度最高10万元。
——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9〕19号)
21.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每家最高5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且符合《济南市十大千亿产业振兴计划》中所列我市十大产业领域的,给予最高50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但不属于十大产业领域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对新备案的市级、国家级众创空间按实际投入额的50%分别给予每家最高50万元、10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经认定的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的各级众创空间,其在孵或入驻企业被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10万元。
——济南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济政字〔2020〕20号)
(七)制度创新
22.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特殊目的单一项目公司(SPV)暂试行注册辅导,SPV须注册在自贸试验区济南片区
和济南章锦综合保税区内,不受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管委会关于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特殊目的单一项目公司(SPV)进行注册辅导的意见(鲁自济管字〔2021〕12号)
(八)指标替代
23.对进入济南国际招商产业园的世界500强和行业领军企业项目,享受年度省、市重大项目支持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对能耗指标和煤炭替代指标给予重点支持。
——济南国际招商产业园建设行动方案(2020-20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