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减税降费
1.2023年年底前新开工建设的项目,自建自用工业厂房、实验室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促进“双招双引”十六条补充规定(试行)》(鲁黄农高管发〔2021〕19号)
(二)用地保障
2.需租赁黄三角农高区管委会所属国有工业土地的,对采取长期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期限为10-20年;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地的,土地租赁期限为3-5年。
——《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促进“双招双引”十六条补充规定(试行)》(鲁黄农高管发〔2021〕19号)
(三)人才引进
3.对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按其在站实际工作月数,给予每人每月2500元生活补助,期限最长为2年。对出站来(留)东营企业工作的博士后,给予每人25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
——《中共东营市委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激励政策的通知》(东委〔2018〕99号)
4.对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聘用或自主创业的全日制大学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博士研究生5年内给予每人每月4000元生活补贴,硕士研究生和本科毕业生3年内分别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1000元生活补贴,其中,属于“双一流”高校毕业生的,生活补贴标准提高50%。
——《中共东营市委 东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才聚东营”行动打造新时代区域性人才聚集高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东发〔2020〕12号)
5.对企业柔性引进的重要科研项目或产业化项目技术负责人,经评估认定,每年按照在东营实际取得劳动报酬的30%给予生活补贴,累计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中共东营市委 东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才聚东营”行动打造新时代区域性人才聚集高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东发〔2020〕12号)
6.对引进的高技能人才,3年内市财政给予每人每月最高1000元的住房补贴和最高5000元的生活补助。
——《中共东营市委 东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才聚东营”行动打造新时代区域性人才聚集高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东发〔2020〕12号)
7.对全职在我市工作且在我市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给予最高80万元购房补贴。对全职在我市企业工作或自主创业,且在我市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购房补贴。
——《中共东营市委 东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才聚东营”行动打造新时代区域性人才聚集高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东发〔2020〕12号)
8.入选国家级重点人才工程、黄河三角洲人才工程的,给予引进单位最高200万元经费资助。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双招双引”二十条政策》(东开管发〔2020〕3号)
9.对“汇智学者”特聘专家,管理期内每年给予20万元岗位经费。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双招双引”二十条政策》(东开管发〔2020〕3号)
10.对入选开发区、市级及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首席技师、高级技师,管理期内给予每人每月最高1000元津贴。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双招双引”二十条政策》(东开管发〔2020〕3号)
11.新引进企业和项目,自产生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年度起,前3年给予地方财政贡献(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市级及以下留成部分,下同)等额补助,后2年给予地方财政贡献50%补助。
——《中共东营市委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激励政策的通知》(东委〔2018〕99号)
12.对落户我市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的1%奖励;对境外世界500强企业(以《财富》排行榜为准)按2%奖励。每个投资项目的激励资金不超过1亿元。
——《中共东营市委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激励政策的通知》(东委〔2018〕99号)
13.对招商引资投资方确认引荐人进行奖励。内资项目以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外资项目以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0.8%给予奖励,其中对引荐境外世界500强企业以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每个投资项目的引荐奖励资金不超过800万元。
——《中共东营市委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激励政策的通知》(东委〔2018〕99号)
14.企业通过市场化手段全职引进的重要科研项目或产业化项目技术负责人,经评估认定,市财政按引才费用的10%给予最高30万元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中共东营市委 东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才聚东营”行动打造新时代区域性人才聚集高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东发〔2020〕12号)
15.支持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我市设立区域总部或分支机构,由所在县区提供3年免费办公场所。本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选业内权威机构发布的世界年度人力资源服务100强、大中华区人力资源服务50强、单一产品在全国排名前20强的,市财政分别给予每家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评国家级人力资源诚信服务机构和省级人力资源诚信服务机构的,市财政分别给予每家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中共东营市委 东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才聚东营”行动打造新时代区域性人才聚集高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东发〔2020〕12号)
(四)财政奖补
16.聚焦产业链延伸、项目高端化,区分产业类别和项目情况,采取直接奖补、贷款贴息、股权投资、贷款担保等方式,对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不同额度的奖补。给予直接奖补的,补助比例不超过设备投资额(含工艺包和软件)的15%;给予贷款贴息的,按照项目贷款实际发生额,以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5%给予一次性贴息;给予股权投资支持的,财政资金以资本金方式注入,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25%;给予贷款担保支持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不高于项目投资总额35%的贷款担保。(股权投资方式单个企业投资不超过2000万元,其他三种方式单个项目不超过500万元,单个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对新增统计入库技术改造项目,竣工投产后,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推进工作专班办公室每年分两批下发通知,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推荐,专家评审形成拟扶持项目名单,企业自主选择扶持方式,签约后即给予扶持资金的50%,项目完工验收后,根据达效情况完成扶持资金结算并绩效评价。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一轮技术改造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东政发〔2020〕5号)
17.强化典型培育,每年组织认定2个工业互联网示范平台、5个智能工厂、20个数字化车间。对市级认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工业互联网平台分别奖励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工业互联网发展的实施意见》(东政办发〔2020〕8号)、《东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东营市“优势产业+人工智能”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工信发〔2020〕3号)
18.对于入驻东营明月湖基金中心的各类投资基金、基金管理机构以及以招商引资方式引入的东营市以外的相关机构或市内部分金融机构,自注册登记或审核通过之日起三到五年内,为其提供100-150平方米的免费办公用房。同时,入驻的投资基金、基金管理机构还享受基金实际投资金额2%的投资奖励以及注册成立5年内的100%地方财政贡献奖励。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优化东营明月湖基金中心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东政办发〔2020〕9号)
19.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认定的黄河口大闸蟹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培育出黄河口大闸蟹新品种并获得农业农村部颁发水产新品种证书的单位,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100万元;对按照冷链物流基地标准建设生产车间2000平方米以上,并按车间面积的3-5倍配套室外收储池塘,一次性收储能力达到5万斤以上的黄河口大闸蟹冷链物流基地,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5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县区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承担;对获得山东省知名农产品企业产品品牌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10万元;组织开展区域公用品牌商标设计全国有奖征集评选活动,对最终胜出作品,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20万元;对成功创建以黄河口大闸蟹为主题的省级科技园区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100万元。此外,鼓励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拓专业化、特色化和多样化的信贷产品和服务,帮助黄河口大闸蟹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鼓励保险机构开展黄河口大闸蟹养殖、价格保险,降低黄河口大闸蟹企业风险。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黄河口大闸蟹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东政办发〔2020〕12号)
20.对新签约的总部经济(含服务类)项目,按照对黄三角农高区财政贡献(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大小给予奖励性后补助,其中,年度贡献低于500万元的(含),按照其贡献50%的比例给予奖励性后补助;年度贡献500-1000万元(含)的,按照其贡献60%的比例给予奖励性后补助。
——《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促进“双招双引”十六条补充规定(试行)》(鲁黄农高管发〔2021〕19号)
21.对市级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5000万元(高新技术项目3000万元)以上且达到协议约定建设要求的工业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给予投资奖励。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双招双引”二十条政策》(东开管发〔2020〕3号)
22.对黄三角农高区急需培育的产业类(含技改项目)、平台类项目,按照不高于企业土地购置成本70%的比例给予基础设施建设奖励性后补助。
——《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促进“双招双引”十六条补充规定(试行)》(鲁黄农高管发〔2021〕19号)
23.投资过亿元征地建设项目,按照实际缴纳土地出让金的70%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双招双引”二十条政策》(东开管发〔2020〕3号)
(五)“放管服”服务
24.建设期内的项目,根据工作及生活需要,黄三角农高区管委会可免费提供适当面积的临时办公场所和公租房。
——《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促进“双招双引”十六条补充规定(试行)》(鲁黄农高管发〔2021〕19号)
(六)科技创新
25.对新建主导产业集群公共研发平台采取“一事一议”进行扶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备案)的院士工作站、“千人计划”专家工作站,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0万元建站资助,根据成果转化成效,给予最高100万元经费资助。
——《中共东营市委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激励政策的通知》(东委〔2018〕99号)
26.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创客服务中心),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中共东营市委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激励政策的通知》(东委〔2018〕99号)
27.加大海外人才招引力度。对全职引进、依法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外国人居留许可(工作类)的外国高端人才(A 类),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在我市工作期间,市财政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补助,连续补助3年。对列入国家引智项目资助计划和省引智项目资助计划的,市财政按照上级资助资金1:1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每年评选5个左右市级引智项目,市财政给予每个项目5万元经费支持。每两年评选一次黄河口友谊奖,每次评选获奖人选10名左右,市财政给予每人5万元奖励。
——《中共东营市委 东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才聚东营”行动打造新时代区域性人才聚集高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东发〔2020〕12号)
28.赋予更大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将财政科研项目直接费用预算调整权全部下放给项目单位。科研急需设备和耗材,可由项目单位或团队自行采购,独家代理或生产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高校、科研院所根据有关政策制定的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细则,可作为项目验收、经费审计工作依据。
——《中共东营市委 东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才聚东营”行动打造新时代区域性人才聚集高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东发〔2020〕12号)
29.加大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支持力度。对省科学技术最高奖获得者、省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第一完成单位,给予100万元奖励;对省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三等奖第一完成单位,按照省奖励资金数额给予1:1配套支持。对在我市转化的具有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对科研人员以股权、期权、岗位分红等方式给予激励。
——《中共东营市委 东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才聚东营”行动打造新时代区域性人才聚集高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东发〔2020〕12号)
30.加快建设“人才飞地”。鼓励我市各类企业、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在国(境)外建立研发基地、开放实验室、科技孵化器、技术转移中心等离岸创新创业基地,面向全球布局和争取创新资源。对获得省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引才用才补贴的用人单位,市财政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配套支持。对我市企业在市外设立的独立研发机构,研发成果在市内转化的,按该企业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10 %的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人才飞地”全职聘用的人才,视同在东营工作,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中共东营市委 东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才聚东营”行动打造新时代区域性人才聚集高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东发〔2020〕12号)
31.对首次开展研发活动且研发投入不低于100万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强化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政策》(东开管发〔2021〕6号)
32.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减半奖励。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强化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政策》(东开管发〔2021〕6号)
33.对经省科技厅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按照当年实际交易额的1%给予奖励。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强化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政策》(东开管发〔2021〕6号)
34.面向企业发放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不等的“创新券”和“服务券”,用于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券管理暂行办法》(东开管发〔202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