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减税降费
1.帮助企业减轻负担,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封顶优惠制度,同一缴存企业近三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能有效落实建筑用工实名制管理、工资专户分账管理、总承包单位按月代发工资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措施的建筑业企业,实行差异化缴存,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享受最高缴存额度为300万元封顶的优惠政策。
——《关于优化建筑业营商环境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七条意见》(济政办发〔2021〕5号)
2.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外资企业,降低或取消反担保要求,适当降低或减免一定期限的融资担保费用。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金融支持稳外资稳外贸政策措施》的通知〉》(济金监字〔2020〕30号)
3.落实国家减费让利、减轻企业负担等政策要求,降低制造业“白名单”企业服务收费标准,严禁向企业转嫁费用。“白名单”制造业企业相关项目贷款,按照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5%-60%给予贴息支持,单个最高2000万元。对符合条件企业的融资项目,被认定为不良贷款后,财政部门按30%-80%给予风险补偿支持。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关于强化制造业重点企业金融支持的政策措施》的通知〉的通知》(济金监字〔2020〕106号)
4.医疗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民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的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济宁市建设全省医养结合示范先行市工作方案》(济政办字〔2018〕40号)
5.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对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水电气热价格优惠等扶持。对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关于进一步深化医养结合发展的意见》(济卫字〔2020〕19号)
6.统筹规划医养结合机构的用地布局,足额保障医养结合机构的土地供应。按照每张床位50平方米的标准,安排养老服务设施专项用地指标。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保障用地,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受同等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
——《济宁市建设全省医养结合示范先行市工作方案》(济政办字〔2018〕40号)
(二)用地保障
7.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有偿方式用地。鼓励符合规划用途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用于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在不改变规划条件前提下,允许盘活利用城镇现有空闲商业用房、厂房、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及其他设施提供医养结合服务,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五年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关于进一步深化医养结合发展的意见》(济卫字〔2020〕19号)
(三)信贷支持
8.(一)加大外贸外资企业信贷支持。(二)降低外贸外资企业融资成本。(三)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功能。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金融支持稳外资稳外贸政策措施》的通知〉》(济金监字〔2020〕30号)
(四)人才引进
9.新获批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经费资助。新获批省级专家服务基地、乡村振兴专家服务基地,给予一次性30万元经费资助。
驻济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市属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新引进的全职工作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45周岁),3年内按照每人每月5000元给予用人单位引才补贴。
企业新引进的全职工作硕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5周岁)、全日制学士本科生(年龄不超过30周岁),3年内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1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引才补贴。
——《关于实施“智汇济宁·才绘圣城”工程加快集聚新时代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措施》(济发〔2020〕13号)
10.①探索“全球揭榜”引才机制。②实行重点企业引才“配额制”。③给予高层次人才个税奖励。④用活人才编制“蓄水池”。⑤强化社会化引才奖励。⑥加大青年人才支持力度。⑦做好企业家队伍培养。⑧提升技能人才培养质量。⑨开发乡村振兴人才资源。⑩优化提升人才服务水平。
——《关于强化产业人才支撑的十条措施》(济委人组发〔2021〕1号)
11.在职称评聘中,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分别按照全日制高职(大专)或本科毕业生对待;普通技工学校毕业生,按照普通中等学历教育毕业生对待。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做好2018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意见》(济人社字〔2018〕93号)
12.建立符合医养结合职业特点的薪酬保障和激励机制,吸引更多人才投入到养老护理队伍。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护人员享有与其他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同等的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资格。
——《济宁市建设全省医养结合示范先行市工作方案》(济政办字〔2018〕40号)
(五)财政奖补
13.内资项目以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7%作为引荐奖励;外资项目以实际到位资金的1%作为引荐奖励;引荐世界500强企业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每个项目落户一次性给予50万元引荐奖励;引荐中国500强企业投资项目的,每个项目落户一次性给予20万元引荐奖励。
——《济宁市社会化招商奖励办法》(济政字〔2019〕51号)
14.引进企业(项目)上缴税收形成的市本级新增分享税收,按“前3年100%、后2年50%”的原则奖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对承担的国家战略类产业项目、省市级重大产业项目所使用的工业(仓储)项目用地,市级土地出让收益全部奖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专项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扶持。
——《关于鼓励支持城区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
(济政办发〔2021〕3号)
15.按照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额,制造业外资项目奖励1.5%,非制造业项目奖励1%,总部在境外的世界500强制造业项目奖励2%,外商并购、增资扩股、利润再投资项目奖励1.5%,境外上市融资并返程投资的奖励1.5%。年度实际使用外资1亿美元以上(制造业不低于50%)的省级以上开发区最高奖励500万元。目标国投资超过5000万美元(制造业不低于50%)的国别园区,最高奖励300万元。
——《关于构建开放发展新格局推动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21〕10号)
16.新建二星级绿色建筑项目,每平米奖励30元(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三星级项目每平米奖励50元(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新建超低能耗建筑项目,每平米奖励100元(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新建10万平米以上的二星级及以上绿色智慧住区,每个项目奖励50万元。
——《关于优化建筑业营商环境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七条意见》(济政办发〔2021〕5号)
17.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奖励1000万元,境外主板上市首发募集资金80%以上调回我市的奖励600万元,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形式实现上市并将注册地及税收户管地迁入我市的奖励300万元,“新三板”挂牌的奖励100万元,“新三板”挂牌上市并进入精选层的奖励300万元。
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可转债、永续债等方式实现再融资的,“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公开发行、定向增发、优先股、可转债等方式实现直接融资的,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通过私募股权实现直接融资的,每年按照企业募集资金调回我市金额3‰奖励,最高500万元。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上市挂牌扶持政策的意见》(济政字〔2020〕88号)。
18.①首次认定和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②首次纳统且研发经费不低于100万元的企业奖励5万元。③新获批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10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国家重点人才工程人选工作站给予5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省级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等研发平台给予3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④科技型中小企业使用共享科学仪器设备产生的费用给予最高20%的配套补助和35%的贷款风险补偿。⑤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优秀的给予2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给予50万元补助。⑥按技术交易额的1.5%奖励技术输出方最高100万元,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合同登记机构、经纪(经理)人最高奖励20万元。⑦“中字头、国字号”知名高校院所在我市建立研发机构、中试基地、科创园区“一事一议”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签订产学研合作项目按费用支出的5%最高奖励20万元。⑧我市人员获国家科技奖项最高奖励200万元,省科技奖项最高30万元。
——《济宁市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济政发〔2021〕11号)
19.对于基层公立养老机构新建医疗机构或引入医疗机构分支机构,以及资源利用率较低的医疗机构转型为护理院、康复医院、安宁辽护中心的,适当给予建设资金支持或运营补贴。对社会力量建设医养结合机构的,给予同等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政策。
(六)“放管服”服务
20.对于新办医养结合机构推行并联审批,有关部门不得将彼此审批事项互为审批前置条件。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提高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消防备案工作的效率。对于符合医疗机构内设养老机构许可条件的优先审批。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
——《济宁市建设全省医养结合示范先行市工作方案》(济政办字〔2018〕40号)
21.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收费标准原则上以实际服务成本为基础,综合市场供求状况、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具备招标条件的,鼓励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收费标准。简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养老机构举办二级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涉及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条件,可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已具备的上述相应资质直接进行登记备案。
——《关于进一步深化医养结合发展的意见》(济卫字〔2020〕19号)
22.①推进“联合体”投标模式②实施工程项目招投标“评定分离”③开展建筑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④推行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工程咨询⑤发展绿色建筑产业;
——《关于优化建筑业营商环境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七条意见》(济政办发〔2021〕5号)
23.支持保险公司大力拓展包括长期商业护理保险在内的多种老年护理保险业务,积极探索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
——关于成立医养结合工作推进专班暨印发《建设全省医养结合示范先行市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济卫字〔2018〕14号)
24.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根据老年人风险特征和需求特点,大力发展医疗、养老、康复等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长期护理保险,丰富保险待遇保障。加快发展商业护理保险,满足老年人护理保障需求。
——《关于进一步深化医养结合发展的意见》(济卫字〔2020〕19号)
25.基层公立养老机构新建医疗机构或引入医疗机构分支机构,给予建设资金支持或运营补贴。社会力量建设医养结合机构的,给予同等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政策。
——关于成立医养结合工作推进专班暨印发《建设全省医养结合示范先行市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济卫字〔2018〕14号)
26.积极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切实解决群众的“烦心事”“操心事”,2021年完成城镇住房化解率达到95%。
——济宁市处理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济自资规发〔2020〕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