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减税降费
1.自2019年5月1日起,我市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均降至16%。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方案的通知》(泰政办字〔2019〕30号)
2.我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减免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执行起始月份为2020年2月,免征政策终止月份为2020年6月,减半征收政策终止月份为2020年4月。
——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泰人社字〔2020〕22号)
3.我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翻印《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4.2021年1月1日起,不再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按相关规定正常征收。
——翻印《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5.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厂房、仓储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放线服务费和建筑垃圾处置费。
——关于印发《泰安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办理建筑许可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泰审批发〔2020〕16号)
6.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以下称四类货物)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先进制造业企业,符合规定条件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二)用地保障
7.各市、县(市)可结合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的建设,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要求,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进行一致性处理,作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依据。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保障服务“六稳”“六保”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发〔2020〕9号)
8.推动新进动能转换和双招双引工作,支持中小微企业快速落地,促进企业节约集约用地。
——《关于鼓励标准化工业厂房建设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9.大力发展新兴产业,促进新进动能转换和“双招双引”工作取得实效,进一步加强新产业用地和规划保障。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产业用地和规划保障工作的通知》(泰政字〔2019〕49号)
10.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发展,为工业项目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保障。
——关于《加快工业经济发展十二条意见》的实施细则
11.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编制成片开发方案,确定成片开发的具体内容和有关事项,经依法批准后实施。
——《山东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审批办法(试行)》
12.省政府承接范围外的省级农用地转用(涉及未利用地转用的一并办理)和土地征收事项,授权和委托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省政府承接+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事项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0〕111号)
13.进一步推进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落地、落细、落实,促进全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营经济土地政策落实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19〕9号)
14.按指标类型单独组卷。使用市县指标的……“双招双引”签约项目、……等均应单独组卷并标准相应项目类型和项目名称。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预支2021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通知》
15.全面深化“标准地”改革工作,2020年完成宁阳县“标准地”改革试点,2021年全市符合条件的工业用地全部以“标准地”方式供地。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泰自资规发〔2020〕16号)
16.市县级指标。……要优先保障纳入省新旧动能转换、双招双引、补短板强弱项等省级项目;
——《关于印发《2020年度土地指标跟着项目走实施细则》的通知》(泰自资规字〔2020〕284号)
(三)信贷支持
17.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获得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按照贷款额对应的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0%给予贴息支持。
——《泰安高新区加快科技创新发展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泰高管发[2021]18号)
18.对重点企业在金融机构获得的符合条件的项目贷款,经认定后按照贷款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0%给予贴息支持。
——《关于梯次培育重点企业的实施意见》(泰高管发[2020]22号)
(四)人才引进
19.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重点高校本科毕业生,分别按照每月2000元、1000元、600元标准发放租房和生活补贴,连补3年。补贴按照人才实际在企业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月数计算,每年发放一次。同时,已享受《泰安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实施办法(试行)》(泰人才字〔2018〕3号)中免费周转房、购房优惠的同一人员不得重复享受。
——《泰安市新引进重点高校本科以上毕业生租房和生活补贴发放管理实施细则知》(泰人才办字〔2018〕45号)
20.鼓励引导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到泰安就业,毕业后两年内首次到市内企业就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并在其中服务的,按照每人每月400元标准发放租房和生活补贴,最长36个月。
——《关于实施“泰汶专才”计划助推新旧动能转换的若干措施》(泰办发〔2019〕12号)
21.对于泰安市市域范围内新建的国家级、省级人才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泰安市科研创新平台奖励政策实施细则(试行)》(泰人才办字〔2018〕14号)
22.对符合条件的在我市工作站时间满1年的在站博士后人员给予每年3万元的生活补贴条件,最高补贴3年9万元。
——《泰安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站重点高校博士生活补贴发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泰人才办字〔2018〕24号)
23.高层次人才申报职称时,享受“直通车”待遇,可不受国籍、户口、原职称资格、学历资历、继续教育、申报条件等限制,可免于评委会组织的业务测试和基层服务经历,可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的限制。
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0年,工作业绩突出,经所在单位或县市区人社部门推荐,可直接申报参加工程技术副高级职称评审;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或具备专科学历、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8年可直接申报参加工程技术中级职称评审。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职称服务管理权限和建立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28号)、《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几点实施意见》(泰人社办发〔2020〕13号)
24.通过优化办理环节、压减审批材料、压缩审批时限、取消纸质档案、延长延期时限、提供预先指导服务和代办服务,为外国高端人才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行政审批服务。
——《关于印发<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优化办理实施细则>等三十个实施细则的通知》(泰审批发﹝2021﹞14号)—《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优化服务实施细则》。
25.(一)对全职引进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等层次的国内外顶尖人才,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并带动我市产业发展的,经认定给予500万元生活补贴。其中,科技创新类人才经认定后,分四年发放生活补贴;创办企业类人才经认定后,按照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50%的额度发放生活补贴,连续发放四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对全职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按国家补助、奖励额度给予1:1补助或奖励。
(三)经认定,同时符合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政策支持条件的“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按照就高原则享受支持政策。
(四)对引才单位与同一人才续签(多次签订)全职劳动(聘用)合同或工作协议的,仅能享受一次本细则涉及的支持政策。
——《泰安市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认定及补贴奖励发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泰人才办字〔2018〕10号)
26.高学历人才补贴,博士每人每月3000元,硕士每人每月1500元,重点高校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600元,普通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400元。累计可享受36个月。
——《泰安高新区梯次培育重点企业引进高学历人才补贴发放实施办法》(泰高人字〔2017〕9号)、《泰安高新区高学历人才租房补贴发放实施办法》(泰高管办字〔2017〕61号)、《泰安高新区关于开展2020年度企业新引进高学历人才区级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泰高人才办字〔2020〕8号)
27.高新区各类用人主体柔性引进的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国内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才,海外知名大学取得博士学位人才;符合高新区现代产业体系或属于高新区新旧动能转换方面急需紧缺人才可申请入住高新区免租金专家公寓,免租期最长三年。
——《泰安高新区“人才安居工程”实施意见》(泰高管发〔2017〕36 号)、《泰安高新区免租金专家公寓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泰高管办字〔2018〕36号)
28.鼓励用人主体、社会力量引进培育人才,给予相应奖励资金。
——《泰安高新区鼓励用人主体、社会力量引进培育高层次人才奖励实施办法》 (泰高人才办字〔2020〕2号)
29.设立“领军人才攀登工程”、“拔尖人才筑基工程”量大人才工程体系。
——《泰安高新区“望岳人才计划”实施意见》 (泰高发〔2021〕14号)
30.博士创业项目产业范围、人选条件及配套政策。
——《泰安高新区博士创业项目常态化招引征集实施方案》 (泰高办字〔2021〕2号)
31.驻泰高校校地合作方式及保障措施。
——《关于开展驻泰高校与高新区重点企业对接合作活动的方案》 (泰高人才办字〔2020〕4号)
32.高新区人才政策分类汇总。
——《泰安高新区人才政策“一张清单”实施办法最终版》 (泰高人才办字〔2020〕1号)
(五)财政奖补
33.(1)招商引资项目扶持。对新引进的符合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十大支撑产业的省域外投资1亿元人民币(不含购买土地及相关费用;现代高效农业项目投资2000万元以上;下同)以上且外来投资占比50%及以上的境内投资项目、外商直接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利用外资项目,自正常经营之日起形成的新增财力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按100%对企业进行财政扶持,第4年、第5年按50%对企业进行财政扶持。中央和省安排的项目资金、国债等财政性投入资金,各级政府通过“基金招商”投入的政府引导基金,不计入项目投资。
(2)利用外资项目奖励。对外商投资企业,按注册资本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1%予以奖励;对世界500强项目(制造业),按注册资本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2%予以奖励。鼓励外商采用并购方式参与我市传统企业重组与改造,按照并购后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1.5%予以奖励。鼓励境外投资者税后利润再投资,按照转股、转增资本或投资额的1.2%予以奖励;属于世界500强项目(制造业)的,按2.3%予以奖励。以上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总部经济激励。对新引进的总部机构、区域性功能机构和楼宇经济企业,自正常经营之日起,新增税收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对企业进行财政扶持;新增税收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按地方留成部分的60%,对企业进行财政扶持;新增税收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按地方留成部分的70%,对企业进行财政扶持;新增税收在1亿元以上的,按地方留成部分的80%,对企业进行财政扶持。同一企业(项目)享受该扶持政策期限为5年。
(4)招商奖励政策。对成功引进符合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十大支撑产业项目的第一引荐人实行奖励政策。对引进境内投资项目,按省外资金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进行奖励。对引进利用外资项目,按外商直接投资额的1‰进行奖励。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按外商直接投资额的2‰进行奖励,境内投资项目按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进行奖励,最低奖励20万元。以上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引进总部机构、区域性功能机构和楼宇经济企业的第一引荐人,按项目首个完整会计年度新增财力地方留成部分的1%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一引荐人是指首位将外来投资者介绍到我市进行考察并促成投资的招商引资团队或个人;第一引荐人的资格由外来投资者和项目所属同级政府共同确认;同一个项目有多个引荐人的,由第一引荐人申领奖金,自行协商奖金分配。对已按委托招商、代理招商获得中介佣金的,不实行以上引荐人奖励政策。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招商引资扶持激励政策》的通知(泰政发〔2019〕6号)
34.为新开办企业免费提供一套印章、发票及税控设备。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为新开办企业免费提供印章、发票及税控设备的通知》(2020年4月30日)
35.以产业基金或国有资本方式对引进项目给予扶持;重点项目优先保障供地;加快项目建设及运营;鼓励建设专业化园区;鼓励创新创业;鼓励发展总部经济;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平台);重大项目“一事一议”;激励自然人和中介招商。
——《泰安高新区关于促进招商引资招才引智若干政策》(泰高管发〔2019〕10号)
(六)“放管服”服务
36.招商引资新建工业项目,当期投资额不低于5亿元或外资投资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项目动态纳入重大投资“绿卡”项目。
(1)超前办理“绿卡”项目规划。“绿卡”项目中控规未覆盖的工业地块,在控规编制完成后可先行提出地块规划意见,意向用地单位依据此规划意见编制地块规划设计方案,控规审批后,在申请政府批复时,同步核发规划条件,项目单位根据规划条件对前期设计方案予以修改完善,相关审批部门组织模拟审批;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后,实行“带方案出让用地”,实现“拿地即开工”。对工业园区内一般工业项目的厂房、仓储设施,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按照规划、建设条件书面承诺后,不再履行设计方案审查报批程序,只对强制性规划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直接办理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工业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可通过出租、出让办理规划、施工等相关建设手续。
(2)“绿卡”项目手续承诺即办。对“标准地”出让的“绿卡”项目,项目单位按出让条件作出书面承诺后,审批部门可根据承诺作出审批决定。优化“绿卡”项目环评审批,对符合法律法规的项目,项目单位出具书面承诺后,主管部门意见不再作为环评前置条件。对落实了项目用地、规划设计方案已审定,不涉及项目制约要素或要素问题已解决的,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项目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后,可先期组织进行基坑开挖。对生产工艺复杂的“绿卡”项目,项目单位书面承诺暂不进行基础和主体施工的,可容缺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给予办理施工许可,后续按照施工图审查进度安排基础、主体施工和设备安装,相关监管部门负责做好施工过程的监督。对水、电、气、热和通信接入涉及的外线工程,由各专营单位负责规划选线,免予办理规划许可、占掘道路、绿化审批等手续;施工前,专营单位到属地监管部门备案即可开工;完工后,专营单位在相关部门监督下做好施工现场的高质量恢复。
(3)优先保障“绿卡”项目要素。建立“绿卡”项目用地指标周转库,市级统筹一批项目用地指标,进行统一调配,切实保障“绿卡”项目用地需求。在分配“十四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时,市级层面预留部分水、气等污染物总量指标,优先用于支持“绿卡”项目。“绿卡”项目工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对纳入国家、省重大项目清单,单独选址、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在批准用地时直接配置土地指标,做到应保尽保。
(4)加大“绿卡”项目政策扶持。“绿卡”项目除享受市重点项目、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相关政策外,对工业、仓储类“绿卡”项目,直接减免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对水、气、热等专项配套费,按不高于配套工程建设成本,由建设单位与专营单位协商确定;对水、电、气、热等外线工程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免收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对不涉及永久占用绿地的,免收苗木及设施补偿费和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绿卡”项目按程序审查后,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施工保障类减排清单。涉及列入国家、省、市各类项目名单或项目库,以及争取相关奖补资金、扶持资金、专项债券,同等条件下“绿卡”项目优先申报、排名靠前。
——《关于深化“绿卡”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项目落地开工的十条意见》(室字〔2021〕4号)
37.综合运用直接下放、委托下放、服务窗口前移和下放实质性审核权的方式,将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和关联事项,调整由县(市、区)实施。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扎实推进行政许可“市县同权”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泰政字〔2020〕61号)
38.为最大限度发挥“一枚印章管审批”效能,结合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际,对照省权责清单通用目录,调整和规范市级划转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审批服务划转事项工作的通知》(泰政字〔2020〕60号)
39.推进“一章审批”;实行“一次告知”; 简并申报材料,实行“一表申请”;优化受理流程,实行“一窗受理”;合并核查程序,实行“一同核查”;再造审批模式,实行“一并办理”;创新准营方式,推行“一证准营”; 推行行业综合监管,实现审管“一体联动”。
——《关于全面实施“一业一证”改革大幅降低行业准入准营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泰政办字〔2021〕7号)
40.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认真按照标准化、便利化、智慧化、法治化的要求持续推进相关工作,增量扩面,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具体方案,拿出具体措施,确保 6 月底前全面开展改革工作。
——《关于加快推进“一业一证”改革的通知》(2020年6月16日)
41.对涉及泰安市行政审批局的22项行政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优化准入服务改革措施。
——关于印发《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具体管理措施》的通知》(泰审批字[2019]45号)
42.将营业执照的前置后置事项变为与营业执照并行办理。企业一套材料,一次申请,同时获批营业执照和多张许可证书,实现进一个门,找一个窗,递交一套申请,最多跑一次腿,办好想办的事。
——关于在市场准入领域推行“证照通办”的实施意见(试行)(泰审批字〔2019〕36号)
43.积极推动电子营业执照的发放和认领;完成电子营业执照作为市场主体身份凭证文件的互信互认;在政务服务领域全面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应用。
——《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子营业执照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2020年5月6日)
44.企业开办全流程只经1个环节,自选5种方式,最长4个小时,获享5项服务。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企业开办“1545”服务模式的通知》(泰政办函〔2020〕10号)
45.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登记部门不再审查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字[2018]93号)
46.推进“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和“集群登记”。
——《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泰审批发【2020】15号)
47.优化办理流程,简并开户环节,压缩办理时限,压减材料数量和跑腿次数,积极主动降低开户费等相关费用。
——《关于优化银行开户服务工作的通知》(泰审批发〔2020〕11号)
48.建设工程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预先办理渣土处置核准手续,作出承诺后,可以先期组织进行场地平整、基坑开挖、渣土清运等工作。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发〔2019〕4号)
49.优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程序。委托泰山区、岱岳区政府及泰安高新区管委会行使工业、仓储类工程规划许可权限。
——关于印发《泰安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办理建筑许可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泰审批发〔2020〕16号)
50.简化施工许可办理。以承诺书代替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作为办理施工许可的条件,不再将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作为办理施工许可前置条件。将质量监督手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权限下放泰山区、岱岳区政府行使。
——关于印发《泰安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办理建筑许可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泰审批发〔2020〕16号)
51.合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办理。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并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事项;将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核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合并办理。
——关于提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推进审批事项合并(第一批)办理的通知(泰审批发〔2021〕4号)
52.合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办理。将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合并办理;将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市政设施类审批(挖掘城市道路)、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和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合并为市政设施类审批。
——关于提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推进审批事项合并(第二批)办理的通知(泰审批发〔2021〕9号)
53.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不再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关于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相关事宜的通知(泰审批发〔2021〕15号)
54.按照“放低项目准入门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压减监督手续申报材料,全市范围内申报材料调整为4个材料。
——关于调整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手续相关事宜的通知(泰审批发〔2021〕13号)
55.(1)凡工业项目、双招双引项目以及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均实行“带方案出让用地”审批服务模式办理,实现“拿地即开工”;(2)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自愿申请并作出相应承诺,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受理后,规划设计方案转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联合审查;(3)实行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一表申请、依次发证”的项目建设许可制度。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暂行规定的通知》(泰政办字〔2019〕48号)。
56.联合勘验实行“资料共享、集中勘验、各负其责、限时办理”模式,将原来由多个部门、科室各自实施的现场踏勘转变为集中踏勘。
——《泰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勘验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泰工改办字〔2020〕20 号)。
57.模拟审批是在暂不具备建设项目审批条件的情况下,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作出相应承诺,各审批部门(单位)视同已经具备受理条件,按审批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出具模拟审批意见,进行审批许可登记,待具备受理条件后,项目建设单位向审批部门(单位)提交补充材料,审批部门和单位将模拟审批意见依法转换为正式审批文件。
——《泰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模拟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泰工改办字〔2020〕30号)。
58.(1)合并办理:出让土地的,建设单位在取得土地出让合同后直接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划拨类土地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地批准书、划拨决定书合并办理。(2)优化了市政管线类项目规划许可手续办理:一是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或者出具的同意工程用地证明材料以及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人出具的同意项目建设证明材料作为办理市政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的证明文件;二是市政管线类工程项目可用告知承诺制替代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人出具的同意意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是市政道路工程项目可用土地预审意见代替土地证明文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规划豁免:一是简易低风险建设项目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改为备案制,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承诺设计方案符合规划条件和技术标准,即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是带方案出让、带方案划拨的建设项目,待取得土地等相关手续后,不再进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是施工工棚、围墙、临时性施工用房,原线路市政改造类项目,管线长度150米及以下新建管线工程等,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泰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一般工程建设项目分类审批优化或豁免暂行规定〉的通知》。
59.联合验收是建设项目完工后,由各专项验收管理部门和市政服务企业联合对工程项目进行资料核验、实体验收,并限时出具最终验收结论的验收模式,联合验收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可分为先期联合验收和后期联合验收。
——《泰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分段联合验收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泰工改办字〔2021〕2 号)。
60.依托泰安市政务服务平台建立信用库,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申请人实行信用得分评级制度,并细化具体实施标准。
——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智慧政务惠民工程实施方案》(泰审批字[2019]29号)
61.确定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原则、任务、要求,梳理并公布实施清单。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泰政办字〔2020〕35号
62.明确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的进驻管理要求,梳理并公布我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的指导意见》,市委、市政府“三集中、三到位”要求
63.在全省率先出台《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将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防洪影响评价等三个审批事项整合为水影响评价综合审查。
——《泰安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泰审批发〔2020〕6 号)
(七)科技创新
64.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65.管委会每年设立2000万元的孵化专项资金扶持孵化器发展,并根据需要适时增加预算,扩大资金规模;同时,设立创业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风险投资等服务。
——《泰安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暂行办法》(泰高管发〔2018〕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