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民政局围绕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积极构建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为重点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着力调政策、补短板,从10个方面进行突破,取得积极成效,有效增强了济南市民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城市低保标准持续位居全省第一。2020年我市将城乡低保标准之比进一步缩小,城市低保、农村低保标准分别提高到821元/月、614元/月,城乡低保标准排名全省第一。开展社会救助标准城乡一体化试点,10月份,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济南高新区等5区率先实现城乡社会救助标准一体化。
全面提高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保障水平。我市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2020年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提高到1232元/月、1071元/月;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城乡照料护理标准按照自理、半自理和完全不能自理人员每人每月分别为210元、350元、700元,有效保障了13333名城乡特困救助供养人员的基本生活。
继续为农村特困供养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今年,我市继续为全市8151名农村特困供养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供意外伤害、住院医疗等服务。这是我市连续5年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的有益探索。
为困难群众发放物价补贴和取暖补贴。今年1-9月,我市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截止目前,为全市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困难群体发放物价补贴6214.67万元,保障96.13万人次。为保证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温暖过冬,按照城乡低保对象每户补助740元、494元,城乡特困供养人员每户补助1110元、643元的标准,为全市8.1万户困难群众发放取暖补贴4444.27万元。
继续开展城乡低保家庭高校新生入学救助工作。2020年山东高考招生本科批次录取结束后,济南市民政局立即安排部署低保家庭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工作。按照每人4000元标准,全市共救助低保家庭123户,发放救助金49.2万元。从2009年至今,已累计救助2203人,发放救助金867万元。
适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对受疫情或灾害等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2000元;对其他基本生活受到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或个人,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推进社会救助政策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将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大重病患者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孝善扶贫补助、扶贫专岗收入、扶贫项目分红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享受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超出低保标准后,可继续保留低保待遇12个月,确保贫困群众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低保范围。截至11月,全市共有56987名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占低保总数的59.14%。
完善社会救助工作体系。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出台《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济南市贯彻<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若干措施》,以机会均等化、力度梯次化,以相对贫困为重点,构建包括特困和低保对象、低收入对象、支出型贫困对象、急难对象等在内的多层次救助帮扶圈,建立健全更为完善的多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推进社会救助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十四五”期内,实现城乡低保标准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一体化,让困难群众共享省会改革发展成果。
深化社会救助“放管服”改革。由区县政府授权,将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到镇(街道)实施,实现社会救助审批与监督管理职能分离;进一步拓宽受理渠道,人户分离、城乡混合的困难家庭可就近向市区域内的有关镇(街道)提出社会救助申请,实现群众就近办、多点办;简化审批环节,优化社会救助审批流程,将社会救助审批期限由37个工作日压缩到15个工作日以内,对特殊困难群众做到24小时内先行给予临时救助。
建立健全防止致贫返贫监测预警机制。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防止返贫监测预警和基本生活救助机制的实施意见》,主要监测对象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农村低保平均标准2倍(2020年标准为16512元);因病、因残、因灾、因疫情影响以及其他原因导致收入骤减或支出骤增的困难农户。认真做好困难群众动态监测,及时预警致贫返贫风险,确保兜底保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来源: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