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中院"通报2010知识产权10大案例(全文)
在第十一个“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向社会公布2010年审理生效的具有影响力的十大知识产权案件。这些案件在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专利、植物新品种、诉前证据保全、知产行政诉讼等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具有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案情疑难复杂等特点。

会议现场 记者高太明 摄
9:18 会议现在开始,市中院领导刘玉庆主持会议,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新闻发言人刘延杰,政治部副主任兼宣传办主任刘玉庆,知识产权庭庭长毕惠岩、知识产权庭副庭长雷存松,宣传办副主任兼新闻办主任祁云奎参加。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新闻发言人刘延杰 记者高太明 摄
9:23 刘延杰副院长开始通报去年以来济南中院知识产权案件呈现的新特点、新类型、应对措施,以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最新进展情况。
一、2010年以来济南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总体概况
1、收案数量大幅增长。2010年,中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427件,数量居全省首位,同比增长18.6%;历下区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8件,同比增长100%。今年一季度,中院已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21件,同比增长55%。
2、关联案件在案件总量中比重过半。关联案件,是知识产权审判实务中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相同、诉指事实相同或相近的多起案件的一种习惯称谓,也称串案或系列案件。在去年中院受理的427件知识产权案件中,关联案件为299件,所占比例达到70%。关联案件的比重大已经成为知识产权案件数量逐年增加的一个重要原因。
3、新型、疑难案件不断增多。2010年受理的新型疑难案件,如法律适用错综复杂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就达85件,在全部著作案件中所占比例达到66%,同比增长200%。网络著作权案件已经超过传统的著作权案件,成为增长最快的一类新型案件。我院还受理涉及建筑领域内的施工材料、施工方法保护的专利案件,此类案件取证困难、技术要求高,案件审理难度较大。
4、案件受社会的关注度高。2010年,中院受理涉及“红双喜”、“东阿阿胶”、“OPPO”、“七匹狼”、“PUMA”、“中石化”等国内外知名品牌保护的案件,案件涉及的产品与社会大众消费息息相关,媒体和社会各界对这些案件的审判进度、处理结果均予以了高度关注。
9:30 二、以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为根本,积极应对知识产权审判呈现的新特点、新要求
一是坚持正确的司法政策导向,积极回应日益增长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知产案件总量的大幅增长,是经济形势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需求的具体体现。以加大打击侵权力度和降低维权成本为出发点,重点加强了对自主创新品牌、基础前沿领域、核心关键技术的保护。同时认真处理好执行法律与服务大局的关系,遵循司法规律,注意宽严适度,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积极促进知识产权的传播和运用,确保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是加强关联案件的审理,以此作为提高案件整体质效的突破口。我们规范关联案件的审判流程管理,确保案件审判环节的集中办理;采取集中开庭的庭审操作模式,确保庭审质量和效率;严格“同案同判”,确保了裁判尺度的统一。2010年,我院共审结案件429件(其中关联案件就有240件),结案率为100.47%,结案数同比增长10%。案件没有出现超审限、因违反程序、工作失误导致发回、改判和再审情况,实现了“零错案”的审判效果。
三是狠抓新型疑难案件的审理,使其成为锻炼审判队伍、创树审判品牌的试金石。我院非常重视新型疑难案件审理的示范性,以审判长联席会议为模式,结合采取全体审判人员参与扩大研究的方式,广泛参阅相关判例,以达成法律适用的共识,争取通过审理一件新型疑难案件,解决一类法律问题,锻炼一支队伍,创树一个品牌。如我院在案件审理中对涉台公证书效力的认定、专利赔偿尺度突破法定赔偿最低标准等疑难问题的大胆裁判,为上级法院所肯定并被各级法院普遍认同借鉴。
四是丰富调解手段,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做到案结事了。我们在审理广受社会关注的“紫荆花”图文组合商标一案时,经耐心细致的调解,最后促成双方签订商标永久性转让协议书,使该案得到圆满解决。我院还积极做好调解重心前移工作,使一大部分案件得以庭前调解,及时化解了社会矛盾,有效地节约了诉讼资源。如上海 “红双喜”商标专用权纠纷13件系列案件。2010年我院知识产权案件调撤率达到69.2%,呈现出调撤率高、上诉率低、上访申诉率低的显著特点,实现了“零投诉、零上访”的良好社会效果。
9:38 三、服务大局、能动司法,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审判整体效能
一是创新司法延伸服务,积极促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我院在全省率先以文件形式制定下发了知识产权审判服务我市“转方式、调结构”的具体的《知产司法保障二十条意见》,并以新闻沟通会的形式向社会各界通报。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案件建立“绿色通道”,针对知识产权个案审理中发现的网络服务行业、知产行政机关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取得了良好效果。今年3月份,我们还深入3家重点企业进行了走访调研,认真听取了企业在知识产权维权中遇到的困难、疑惑,并结合审判中发现的问题,对相关企业进行了预警和提示,就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了指导与解答,受到了企业的热烈欢迎。
二是创新司法机制,激发知识产权审判活力。我院积极推行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三审合一”审判机制改革试点工作,一方面对知产民事案件级别管辖调整后上下级法院的案件管辖问题进行了规范,实现了上下级法院知产庭业务对口指导、归口管理。另一方面与市知产局、工商局、文广新局等行政机关进行了协调沟通,积极做好知产行政案件的管辖和审理分工调整规范。目前“三审合一”审判机制改革已经进入实质性阶段,知产行政案件管辖、审理分工已步入正轨。我院已圆满审结一起行政相对人不服知产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而提起的知产行政诉讼案件,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三是创新宣传方式,全面落实司法公开的各项举措。我院积极扩大对外宣传渠道,做到“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司法保护宣传活动常态化。在全省首次以网络直播的形式召开了新闻通报会,发布知识产权审判中的重要新闻和典型案例。坚持裁判公开和透明原则,严格落实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坚持公开审判制度,今年的4月12日,我院举办了“司法公开日”活动,邀请全国、省、市三级人大代表旁听了一起典型知识产权案件的庭审,增强了知识产权审判的公开度和公信力。
四是创新审判管理考评机制,全面推行绩效管理。我院将与审判工作息息相关的结案率、调撤率、发改率等十个审判指标量化赋分,每季度进行考核,同时将涉诉信访率、廉政作风建设情况、信息宣传调研成果列为重要考核内容,纠正了以办案数量为主要考核指标的做法,建立了对知产法官审判质量以及信访廉政调研情况的综合业绩考评机制。
9:40 四、加强知产法官综合素质建设,努力提升司法能力和水平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党风廉政建设,狠抓审判作风建设,确保司法的廉洁公正。加强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司法专业技能。创办“知产沙龙”,大力推进法官教法官、岗位练兵等活动,积极创建学习型庭室。
提高队伍凝聚力,加强知产审判庭室文化建设,我院精心设计了知产审判文化长廊和荣誉室,设计了知产庭庭训、庭标,使之成为我院彰显司法文明和法院文化的形象载体。
2010年,济南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中院在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考核中继续保持了领军地位,全市“零错案、零投诉、零上访”竞赛活动优秀单位,法官队伍中也涌现出了全市法院“公正廉洁为民十佳法官”等先进模范人物,树立了知识产权审判的良好形象。
2011年,是我国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新的形势对济南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此,将重点做好“四个强化、四个提升”:
一是强化能动司法,提升服务水平。切实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注重做好矛盾化解和社会稳定工作,落实好各项司法为民工作措施,积极开展司法延伸服务。
二是强化审判管理,提升办案质效。进一步规范对各审判阶段、环节的职责划分和职能定位,严把审判质量,切实提高办案效率,严格审限管理,加强审判指导监督,统一执法尺度。
三是强化改革创新,提升司法公信。继续深化“三审合一”审判机制改革,坚持司法公开制度,进一步扩大司法民主,做到以公开促公正。
四是强化素质培养,提升司法能力。坚持狠抓党风廉政建设不放松,认真开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继续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文化建设,加大学习培训力度,强化经验总结和调研宣传工作,努力培养适应“三审合一”审判发展需要的复合型人才和专家型法官。
9:45 刘延杰讲话完毕

济南市知识产权庭庭长毕惠岩 记者高太明 摄
9:46 毕惠岩庭长开始通报知识产权10大案例
9:48 1、北京网尚公司制止网吧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享有我国台湾电视连续剧《福气又安康》在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对侵犯该权利的行为享有诉讼的权利。原告认为被告济南某网吧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网吧内传播该电视剧作品构成侵权,遂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对涉案电视剧的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元。本案涉及对我国台湾地区影视作品着作权的认定、网吧着作权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原告提供了在台湾经过公证的涉案作品DVD、作品权利转让合同等,上述涉台公证经过了北京公证协会审核,其权利能够认定。被告通过服务器在其网吧内传播涉案作品,又不能提供任何合法来源证据,构成侵权。本案的裁判明确了对涉台影视作品着作权的认定程序及标准,明确了网吧在传播影视作品时对其着作权的审核义务和范围,对网吧业的规范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9:50 2、“紫荆花”图文组合商标侵权纠纷案
原告河北某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系“紫荆花”图文组合商标的持有人,该商标核定保护的项目为医院、保健、疗养院等。原告认为被告山东某医院的字号突出使用“紫荆花”文字进行宣传和经营,遂提起商标侵权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虽然使用“紫荆花”三个汉字,但其使用时配有医用十字标志加和平鸽图形,与涉案商标图形不一致,不会产生相关公众的误认,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签订商标永久性转让协议书,原告将涉案商标有偿转让给被告,双方最终以撤诉和解方式结案。诉讼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手段,实现诉讼双方的“双赢”才是知识产权审判的最佳效果。虽然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对“紫荆花”标识的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尚存争议,但由被告医院使用“紫荆花”商标,实现其字号、商标这两个商业标识的一致,将更有利于被告的经营发展。法院抓住这个切入点加强调解工作,最终使双方当事人和解,赋予了“紫荆花”商标应有的商业价值,实现了案件审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9:52 3、苏荷酒吧“苏荷” 商标维权、制止不正当竞争案
“品牌战略”系现代企业经营的核心理念之一,品牌对企业意味着生存和发展,品牌的经营发展过程往往与维权诉讼行为相伴相生。原告于2003年始创苏荷酒吧,“苏荷”(SOHO)一词源自美国纽约“休斯顿街以南”(South of Houston Street)的英文缩写。2006年,原告依法取得“苏荷”文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将“SOHO”标识一起组合使用。苏荷酒吧已在全国开设了众多分店,成为国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酒吧连锁企业。2010年,原告发现被告济南某酒吧将“苏之荷”作为其酒吧字号使用,在酒吧的门头招牌、装饰装潢、设施物品上突出使用“苏荷”字样,并以全国连锁品牌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遂诉诸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案件审理中,双方围绕“苏荷”商标的显着性、“SOHO”标识的专有权、苏荷酒吧的知名度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诉辩。为平衡不同地域服务企业的竞争关系和同一地域同类行业的良性发展,经法院反复调解,双方当事人在相关权利的归属与损失赔偿的数额上达成了和解。
9:54 4、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逆变焊接设备专利维权案
专利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科技成果权人的利益,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尤其在当前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形势要求下,应当加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的司法保护力度,促进高新技术产业与新兴产业发展。济南法院审理了大量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有效制裁了各类专利侵权行为,依法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如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某电焊机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系国内知名的高端逆变焊接设备制造企业,拥有60余项系列专利技术,许多产品是国家重点新产品。而被告近年来一直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享有专利权的电焊机产品,挤占了原告的市场份额,扰乱了市场秩序。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案件审理过程中,在对诉讼的结果和风险经法院释明后,被告主动要求和解,同意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7万元。
9:55 5、“铠甲勇士”系列玩具外观设计专利维权案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拍摄了52集电视剧《铠甲勇士》,其依托该电视剧奠定的良好声誉创作了“铠甲勇士”系列玩具,为多项玩具申请了对应的包括“玩具刀(烈焰)”在内的大量外观设计专利。原告在山东省内起诉了多家玩具经销,要求被告对其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销售的产品落入了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了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由于被告未提供所售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的证据,判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元。济南法院受理的该原告诉讼维权的关联案件达53件,如何合理确定侵权赔偿尺度,是处理此类知识产权关联案件的关键所在。这批关联案件涉及的侵权责任最终承担者是在全省各地各商场租赁柜台的诸多个体经营者,这些小商小贩处于社会的底层,对合法来源把关不严,多数会因诉讼证据的欠缺承担败诉责任。为兼顾利益的平衡,法院进行了突破专利法规定的一万元法定赔偿最低标准的司法裁判尝试,在一万元以下合理的确定了此类关联案件统一的赔偿标准。
9:57 6、“全稳定立方相氧化锆晶体纤维的制备方法”专利申请权属案
山东大学承担了晶体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课题组,围绕氧化锆晶体纤维等课题开展了一系列科研活动。侯某当时在山东大学攻读材料学专业博士学位,作为课题组的组长参与了科研活动。在科研取得的相关专利上侯某被署名为发明人,并成为与山东大学相关合作企业绍兴某公司的股东。2009年侯某到济南某大学任教,其亦将在合作公司的股权转让。2009年济南某大学就“全稳定立方相氧化锆晶体纤维的制备方法”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山东大学和绍兴某公司遂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上述专利申请权归两原告所有。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两原告的约定,合作期间所形成的技术成果归两原告共有。该专利申请技术属于侯某执行两原告合作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依约应归两原告共有。侯某将涉案专利申请技术提供给济南某大学并由其提出专利申请不当,应予纠正。法院最终判决涉案发明专利的申请权归两原告共同所有。本案涉及职务发明的确认问题。科技人员及在职攻读学位人员常常活跃于多个工作单位或科研团队,在适用上述法律规定时应贯彻“最密切联系原则”,即争议的技术标的与哪个团体联系最紧密,该技术标的就归该单位。侯某作为山东大学在职博士研究生和绍兴某公司的股东及董事,两原告单位成为侯某临时工作单位,侯某在此期间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应归属两原告单位。
9:58 7、邱某系列发明专利维权案
原告邱某为“一种砼填充用空腔模壳构件”等一系列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2009年7月,原告认为被告山东某建设集团总公司一施工项目同时侵犯其七个专利权,遂提起七个专利侵权诉讼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就被告所使用的技术分别与专利技术和现有技术比较,被告所使用的技术方案所包括的技术特征或者全部为现有技术,或者与原告的专利技术不同,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专利侵权判断的原则就是以专利技术方案为标准审查被控技术或产品,看被控技术或产品是否完全再现了专利技术方案中全部的必要技术特征。同时为保护公众的利益,法律赋予被控侵权人现有技术抗辩的权利,将被控技术或产品与现有技术进行比对,以合理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防止专利权的滥用。
9:59 8、“浚97-1”玉米植物新品种权利害关系人维权案
加强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激励农业科技创新,推动现代农业经营方式的转变,促进农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在植物新品种的司法保护中,在充分保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充分保障品种权的利害关系人依法维护自身利益。浚县农业科学研究所为“浚97-1”玉米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2003年6月,原告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屯玉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太行玉米种业有限公司等四家种业公司从品种权人处获得“浚97-1”玉米植物新品种的独占实施权。2010年5月,作为品种权利害关系人的四原告发现被告山东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名称为“鲁玉14”的玉米种子构成侵权,遂诉诸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本案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和解。
10:01 9、科亿尔数码公司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系列案
科亿尔数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系Corel画图软件着作权人,其认为济南市多家广告设计公司擅自使用其软件的行为构成侵权,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科亿尔数码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遂裁定对各被申请人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并立即予以了执行。诉前证据保全是知识产权诉讼特有的诉前措施之一,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了有效的诉前救济途径。通过法院诉前证据保全,固定了侵权的证据,使申请人胜诉的可能性大大增强,也为案件的及时处理提供了条件。科亿尔数码公司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系列案中,有两起案件在诉前达成和解,其余的十二起案件在申请人起诉后达成和解,达到了案结事了的良好社会效果。
10:02 10、某市器械厂不服专利行政处理决定行政诉讼案
王某认为某市器械厂生产的“连续注射器”侵犯了其“连续注射器注射量调节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请求某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理。被告某市知识产权局认定侵权成立,并作出专利纠纷处理决定书。某市器械厂不服该处理决定,遂作为原告以某市知识产权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知识产权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的专利纠纷处理决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立案受理专利纠纷、取证固定被控侵权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系在修改后的《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之后,应当适用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而被告所作的处理决定,适用修改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应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专利纠纷处理决定,限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该案系济南法院推行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改革试点工作以来审理的第一起知识产权行政纠纷案件。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统一归口由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对于保证知识产权案件适用法律上的相对统一性,提高诉讼效率,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能力、水平和公信力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审理,必须遵循行政审判的基本准则,在此前提下只是对知识产权技术的侵权比对有所审理侧重。本案亦遵循行政审判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的审判原则,在发现行政机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后,依法撤销了具体行政行为。
10:07 通报完毕,本场新闻通报会结束。
山东新闻网记者 高太明 现场报道
责任编辑: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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