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六种涉嫌环境违法行为将移送公安机关
鲁网8月23日讯(记者 罗燕)近日,我省出台了《全省环境保护部门调查与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工作程序》(下文简称“《程序》”),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等6种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事实的行为将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从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了解到,该《程序》对我省需要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环境违法行为做了详细界定,适用于全省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在立案调查环境违法行为中,发现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活动。按照该《程序》,全省各级环保部门环境执法机构负责对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其他机构和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调查工作,法制机构负责移送工作。
6种违法行为将被移送公安机关
在立案调查中,发现有6种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事实的,应当立即报启动移送程序。这6种行为是: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以及其他涉嫌环境污染犯罪行为。
遇到5种情形可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而在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调查过程中,有5种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据《全省公安环保联勤联动执法工作机制实施意见》的相关内容,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这5种情形为: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暴力抗法的;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遇到恐吓、恶意阻挠或者暴力抗法的;犯罪嫌疑人不明、需要控制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可能逃匿的;环境违法行为严重的;其他需要公安机关提供支持和协助的情况。
据了解,该程序将于2013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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