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再拿临时工当挡箭牌了 山东拟严禁临时工执法

2014-11-27 09:52: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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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11月27日讯 记者从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获悉,《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草案修改稿)》已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借调人员以及其他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今后相关执法部门可别再拿临时工当挡箭牌了。

  《条例(草案修改稿)》中规定,行政执法监督包括检查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检查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等综合执法实施情况,检查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情况,审查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检查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资格和证件管理工作,监督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正当,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主体之间的执法争议,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法律知识和公共法律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借调人员以及其他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除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证件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网上政府法制监督系统和行政权力事项动态管理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应当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监督证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公务活动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件。被监督单位不得拒绝、阻碍。

  草案要点

  无资格不得从事行政执法

  1.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法律知识和公共法律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2.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借调人员以及其他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3.除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证件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山东商报记者 郑心茹)

责任编辑: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