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公布一批人事任免

2015-12-08 10:13:00 来源:大众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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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8号) 

  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根据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提请,于2015年12月3日任命:

  翟黎明(女)为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现予公告。

  (第109号) 

  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白泉民的提请,于2015年12月3日任命:

  谢萍(女)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马莉莉(女、回族)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刘勇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免去:

  李洪波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伊立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初乐坤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吴靖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职务;

  栾建德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曲立力(女)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刘勇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二庭副庭长职务。

  现予公告。

  (第110号) 

  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根据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吴鹏飞的提请,于2015年12月3日任命:

  葛树森、崔剑峰、杨春玲(女)、汤序杰、罗伟、柏尔江、姜远明为山东省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免去:

  邹永强的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王世峰的山东省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检察员职务;

  王建华的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李立、李磊的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现予公告。

  (第111号) 

  《山东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已于2015年12月3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112号)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5年12月3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13号)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已于2015年12月3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114号) 

  由济宁市选举的省十二届人大代表梅永红辞去公职离开山东,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梅永红的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枣庄、临沂市人大常委会依法罢免了黄河、金庆民的省十二届人大代表职务,黄河、金庆民的代表资格终止。

  德州市人大常委会接受了苏学文辞去省十二届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苏学文的代表资格终止。根据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其担任的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

  现在,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902名。

  特此公告。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12月3日

责任编辑: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