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城市地下管廊有偿使用 入廊管线单位应支付费用
山东省近日下发通知提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管线单位应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支付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有关事项,原则上由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协商确定。
我省提出,对暂不具备协商定价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可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授权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有偿使用费标准或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浮动幅度,并履行成本监审、成本调查、专家论证、信息公开等程序。具体定价方案由所在城市管廊建设运营单位等有关方面提出建议,由物价、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此外,各设区市、县(市)要分别在2016年底前和2017年底前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健全本地区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形成合理的收费机制,推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责任编辑:范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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