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流动人口管理新规 房东不报告流动人口将被罚

2016-12-07 15:31: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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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12月7日讯 (山东商报记者李雨)近日,山东省政府公布《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该文件将于明年1月1日开始施行。《暂行办法》规定,流动人口须按照规定到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进行居住登记。房东不报告流动人口将被罚。

  《暂行办法》明确,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发放居住登记凭证。

  来了要登记,走了,也要登记。《暂行办法》规定,流动人口离开居住地到其他县(市、区)居住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等应当及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注销手续;流动人口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房屋出租人或者用人单位等办理居住登记注销手续。

  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终止居住时,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未报告者,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应当自流动人口入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违反规定者,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进行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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