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获通过 地方性法规可请专家参与起草
鲁网2月12日讯 11日,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该条例将自3月1日起施行。今后,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2015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修改后的立法法对地方立法体制机制作出较大调整,赋予设区市地方立法权。山东有地方立法权的市因此由原本的3个增至17个。2016年是山东新取得立法权的市开始行使立法权的第一年,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批的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数量陡然间大幅增加,经审查已提请常委会批准48件。
如今,《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获通过,17市立法也有了新规。据了解,省地方立法条例是实施立法法规范地方立法活动的重要法规,所调整的内容包含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及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批准等立法活动,还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等。
记者了解到,省地方立法条例补充完善的内容包括,将“提高立法质量”明确为立法工作的基本要求,在总则中作出规定;规定“地方性法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对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另外,还规定“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责任编辑: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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