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明确审查对象

2017-03-03 10:45: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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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3月3日讯(记者 范金鑫)为从源头上规范政府这只“有形的手”,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加快建设,记者从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近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贯彻国发﹝2016﹞34号文件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4号)。

  山东省物价局局长、党组书记陈充介绍,国务院《意见》明确了公平竞争审查的原则、对象、方式、标准等等,非常具体明确,各省要严格贯彻执行,不能因地制宜做出变通规定。因此,我省《实施意见》的重点就是如何抓好贯彻落实,特别是在建机制、强保障等方面明确了具体工作措施。

  一是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省级建立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统筹协调全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工作,督导各级、各部门抓好制度落实,协调解决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拟定全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推进措施,开展宣传培训,抓好督促检查;等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由省发改委、省物价局、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法制办等部门组成,召集人由省物价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设在省物价局。今后,我们将根据工作需要,不断扩大联席会议成员范围,争取将所有相关的省直部门、单位列为联席会议成员,以更好地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开展。

  二是明确我省审查对象。山东省各级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我省各级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起草部门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所以说,公平竞争审查范围是很广的,只要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不管是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还是其他的政策措施,例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所属部门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批复等等,都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三是要求各级各部门建立自我审查机制。各级、各部门必须抓紧研究制定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方案,将自我审查机制建立好落实好。自我审查机制要求也非常明确具体,就是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按规定需要提请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要一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不需要提请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要在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时,将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一并报送;需要提请上级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审议的,要将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与相关材料一同送审。另外,政策制定机关在自我审查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同级物价、商务、工商及相关部门意见。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一律不得出台。

  四是制定存量清理工作计划。各级、各部门按照“谁起草(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抓紧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原则上2017年底前完成存量的清理工作。各级、各部门需制定存量政策措施清理规范方案,分类进行清理: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五是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各级、各部门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必须在定期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一并对政策措施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六是建立三位一体的监督机制。其一,政策制定机关需严格落实制度要求,认真开展自我审查,做好自我监督;其二,联席会议会要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强化组织监督,对工作推进不力、推诿扯皮的予以通报、严肃追究责任;其三,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政策制定机关未按照要求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出台的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反垄断执法机构反映,完善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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