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确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要维护全国统一市场
鲁网3月3日讯(记者 范金鑫)近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贯彻国发﹝2016﹞34号文件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4号)。记者从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在公开竞争审查过程中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进行审查。
山东省物价局局长、党组书记陈充介绍,国家规定的审查标准可以概括为4大类18条,为行政权力划定了18个“不得”,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5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5项,影响经营生产成本标准4项,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4项。同时,规定了两条兜底性条款,一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二是不得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另外,国家还规定了例外规定,即:为了维护经济安全、国家利益和特定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政策措施虽然具有一定的限制竞争效果,但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存在对市场竞争损害更小的替代方案,不会完全排除或者严重限制市场竞争,又有明确实施时限的,可以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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