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阳谷一公司职工为儿媳谋求工作主动行贿被判刑

2017-09-07 10:44:00 来源:大众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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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9月7日讯 近日,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行贿案件,耐克森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一职工为给儿媳谋求工作主动向原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胡廷金行贿10万元,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4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阳谷县,汉族,高中文化,耐克森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地山东省阳谷县,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因涉嫌行贿罪于2017年5月24日经公诉机关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聊城市阳谷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为给儿媳王某安排工作,于2014年中秋节前,送给时任中共聊城市委凤凰湖旅游度假区工作委员会书记胡廷金(另案处理)现金10万元。在胡廷金的安排下,于2015年6月份为王某办理了人事代理手续,并在该区农委工作。另查明,2016年7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到聊城市东阿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了其行贿的经过。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到检察机关交待行贿行为,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归案后,其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某某应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刑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来源:大众网)

责任编辑:范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