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改革环保制度:谁污染谁赔偿 谁破坏谁修复

2018-01-05 07:42:00 来源:人民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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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污染,谁赔偿;谁破坏,谁修复;省政府当原告,对污染企业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山东被确定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省份以来,推出了一系列大刀阔斧的改革举措,为生态环境的保护强化了制度保障。

  山东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马运文告诉记者,目前山东“道一案件”已完成赔偿磋商、生态修复,正进行修复后评估。

  据了解,2016年3月31日,山东华泰矿业有限公司工人在井下作业时,闻到刺激性异味。通过调查发现,山东道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将酸性废水非法倾倒至临近的一口废弃煤井内,导致井下200米巷道发生酸性废水渗透事件。经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为201.577万元。

  环境损害案件涉事复杂,处理起来难度较大,单纯采用诉讼途径,易产生“持久战”问题,耽误环境修复进程。为此,山东环保厅探索建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机制。山东省政府指定省环保厅主持磋商,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的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及时督促赔偿义务人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山东省环保厅还研究提出了《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程序规定》。

  2017年7月,省环保厅组织莱芜市环保局与山东道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赔偿磋商。7月24日,三方签订了赔偿合同书,赔偿金额共计229万元,在6个月内分3期赔付到位。马运文告诉记者,目前“道一案件”已完成赔偿磋商、生态修复,正在进行修复后评估。

  马运文坦言,如果当时磋商失败,山东省政府只能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民事诉讼。然而此类诉讼并没有专门上位法依据,也缺乏诉讼规则。对此,山东省环保厅加强与省法院、省检察院对接,2017年4月,山东省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此类案件的指导性意见——《关于办理省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当事人、案件管辖、审判组织、案件范围等10个问题,指导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判工作。

  “2017年8月,经省政府授权,环保厅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原告,就一非法处置医疗废物事件,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成为全国第一例。”山东环保厅负责人告诉记者。

  磋商、诉讼收缴的生态损害赔偿金,放在哪,如何用?此前尚属空白。2017年7月,山东省财政厅、环保厅、法院和检察院联合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赔偿金专款专用,不可修复或无必要修复的,可用于其他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修复。资金使用情况需由当地环保和财政部门,联合报省财政厅、环保厅、法院、检察院备案,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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