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这几种情形不得录用

2018-01-27 09:12:00 来源:新锐大众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近日,山东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联合印发了《山东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从源头上严把公务员队伍“入口关”。《办法》提出,山东将充分发挥录用考察的重要作用,遵循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实绩能力的基本要求,实现由注重一元化考试评价向更加注重多元化综合评价的重大转变。《办法》规定,对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考察,应当深入到项目组织单位和项目人员服务单位,全面充分地考察其表现情况。重点考察在基层工作的实际表现和基层干部群众的认可程度。

  录用考察是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的法定程序,其结果是确定录用人选的重要依据。《办法》提出,录用考察结果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准确。考察内容将包括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学习工作和报考期间的表现,并重点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报名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方面的情况。

  《办法》规定,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可采取差额考察、定量考察,增加岗位工作实践、技术操作、专家评审、简历筛选等考察方式。考察工作一般采取个别谈话、座谈、查阅档案、查询信用信息以及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学校、社区或村等)情况介绍、与考察对象面谈等形式进行,必要时可采取民主测评、函调、查阅资料或委托相关部门协助等其他形式。对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考察,应当深入到项目组织单位和项目人员服务单位,全面充分地考察其表现情况。重点考察在基层工作的实际表现和基层干部群众的认可程度,主要包括思想作风、工作态度、履职情况、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方面,并综合考察在基层的服务年限、受表彰奖励等情况。

  考察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将其确定为录用人选:

  (一)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的,具体包括: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以及不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报考条件和职位任职资格条件的。

  (二)未达到公务员基本素质标准,有公务员职业应当禁止的行为的,具体包括: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弄虚作假,误导、欺骗组织或公众的;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职务影响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的。

  (三)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具体包括: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曾受过劳动教养的;曾被开除党、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近三年内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后不满三年的;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不满三年的;隐瞒个人重要信息,欺骗或误导组织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公务员考试录用过程中违反考试录用纪律规定要求,仍在处理期限内的。

  (四)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严重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的。

  (五)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以及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严重失信行为,且信用未修复的。

  (六)档案重要材料不全、个人经历不明、历史状况不清,且无法进行有效考察的;档案中存在涂改造假问题,情节较重的。

  (七)其他不符合录用政策规定、不适宜录用等情形的。

  考察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缓做出考察结论:

  (一)发现档案涂改、材料和信息涉嫌造假,未查清或未处理到位的。

  (二)发现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三)其他暂时无法进行有效考察情形的。

  《办法》规定,录用考察工作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自暂缓做出考察结论之日起满90日,仍无法进行有效考察的,一般应当终止录用程序。必要时,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0日。

  《办法》规定,录用考察将严格执行“八不准”和实行回避的有关纪律要求,并明确了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处理的义务。对违反规定的事项,将按照有关规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由相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报考者在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由考察组织实施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王丽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