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12项举措深化“放管服”:四类社会组织可直接登记
6月11日,记者从山东省民政厅获悉,为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领域“放管服”改革,山东出台《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意见》。山东将推出“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降低注册资金标准、下延基金会登记权限、放宽社会团体负责人任职政策限制等12项举措。对于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换届事宜,取消其事前报批程序。
据介绍,为减少社会组织登记环节,山东提出申请成立社会团体,需经过名称核准、成立大会事先备案两个服务环节和成立登记行政许可环节;而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需经过名称核准服务环节和成立登记行政许可环节。社会组织登记行政许可事项,自民政部门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实行“全链条”办理的事项,民政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结。取消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换届事先报批。除确有必要的外,原则取消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成立登记现场勘察;根据需要安排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现场勘察,能联合勘察的,民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一起进行。
此前,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只能由理事长担任。而放宽社会团体负责人任职政策限制,能够更好促进社会团体发展壮大。据介绍,改革后,山东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改为3至5年,理事会设理事长(会长)1人,副理事长(副会长)1至7人,秘书长1人,任期与届期相同,届期为5年的期满不再延期。按照社会团体章程的规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或者选任的秘书长担任其法定代表人。
为更好发挥社会组织在服务新旧动能转换和推动“十强”产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意见》提出,支持新兴领域成立社会组织。围绕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海洋、医养健康、高端化工、现代高效农业、文化创意、精品旅游、现代金融等产业,鼓励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和单位发起成立相关领域行业协会商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符合登记条件的,民政部门要加速办理。此外,优化行业协会商会区域布局。对同业企业数量较多、分布较为集中、具有构成区域经济鲜明特色的行业和产品,鼓励市、县区域范围内的“龙头”企业发起组建跨行政区域的行业协会商会。鼓励我省具有产业、产品和市场优势的行业组织牵头组建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并依法申请成立登记,创造条件吸引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将住所设在山东。
此外,山东还进一步降低注册资金标准:全省性社会团体注册资金不低于3万元;全省性基金会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不低于50万元,其中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以研究院为组织形式的开办资金不低于200万元。成立市县级社会组织,各地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范围内,适当降低注册资金标准。基金会的登记权限由省民政厅下延至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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