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修订村务公开条例 村委会主任是第一责任人
村务公开是保障村民对村务进行民主监督的重要方式,对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要意义。6月13日,《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定内容、程序、时间、形式实施村务公开,村委会主任是实施村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对村务公开、民主理财等情况进行监督。
与原《条例》相比,征求意见稿对村务公开内容、形式及村委会村务公开履职情况等进行了细化。根据征求意见稿,本村制定的村民自治章程、议事规则、村规民约;依法由村民会议或者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本村经济、建设发展规划实施和财务收支情况,集体财产的保值、增值以及处置情况等十四项内容应当进行公开。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应当逐项逐笔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对村委会履行村务公开职责情况要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村务监督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从村民中推选产生。村委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财会人员、村文书、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其成员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此外,征求意见稿新增加两项内容,一个是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制定村务公开目录,指导、规范本地区村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和时间;一个是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所辖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撤销村民委员会设立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未完成的,应当按照本条例执行。(完)
责任编辑:范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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