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八项政策支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018-06-14 10:31:00 来源:大众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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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3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对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进行解读。《意见》提出,到2020年,我省基本建立符合市场运行规则和产业升级规律,与各级政府财政收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需求相适应,框架完整、配套协调、措施精准、机制有效的政策支持体系。

  省农业厅二级巡视员于永德介绍,截至目前,全省土地流转面积3174.8万亩,占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的34.4%。全省年销售收入过500万元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9600家,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数量19.4万家,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达到5.5万家,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达到21万多家。逐渐发展壮大的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成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现代农业发展的引领者和推动者。

  《意见》提出,到2020年,我省基本建立符合市场运行规则和产业升级规律,与各级政府财政收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需求相适应,框架完整、配套协调、措施精准、机制有效的政策支持体系;形成稳定的投入增长机制和绩效评估机制,政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更加有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规模、规范化水平显著提升,适应市场能力和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能力显著增强。

  根据《意见》,我省要培育多元化农业服务主体,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大力开展面向小农户的农业生产托管。“农业生产托管,破解了‘谁来种地’的难题,推动了农业规模经营发展和绿色发展,降低了农业生产成本,实现了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省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总站站长滕希群说。

  《意见》提出,我省要鼓励建立家庭农(林)场联盟、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及产业协会、产业联盟,引导龙头企业创办或入股合作组织,支持农民合作社入股或兴办龙头企业,培育发展一批示范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水域滩涂养殖权等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意见》从八个方面明确了支持政策。在财政支农资金安排分配上,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开展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创新试点,支持新型农业服务主体打造服务平台;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落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产、供、加、销各个环节的税收优惠,提升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质量和效果。

  《意见》回应了用地问题,提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法依规盘活现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新产业,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建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建农业设施。市、县根据当地土地利用规划,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和农业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所需建设用地。(记者 毛鑫鑫 王川)

责任编辑:范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