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考提前探考场 不再收场地“熟悉费”

2018-07-09 16:40: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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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7月9日讯(山东商报记者张舒)近日,山东省公安厅官方网站公示了新制定的《山东省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管理细则》,明确了对驾考考场的管理细则,要求小型轿车考场的服务半径要低于50公里,科目二考场要在空闲时间允许考生免费参观,不得收取各种形式的考场熟悉场地费用。

  不得收取适应性训练费

  《山东省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管理细则》(以下简称“驾考考场管理细则”)明确了考场准入监管的责任主体为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负责全省机动车驾驶人考场(以下简称“考场”)准入资格审核、验收和监管等工作。

  对于各个考场,考场首次使用前,要进行现场符合性验收;考场使用过程中,每年进行一次现场符合性检查。在日常的管理中,各个考场应当按规定设置音视频存储设备,满足工作需要。属于社会考场的,交警支队应当设置专门设备,实现音视频资料异地同步备份。

  为方便监管,考场应当按规定应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并实现音视频监控信号实时接入省级考试监控平台。市车管所应当统一管理考场、考试设施和考试系统,使用符合标准的考试评判和监管系统,保障考试正常运行。

  使用社会考场的,考试车辆、考试系统、音视频监控系统不得由社会考场工作人员管理。对于群众关心的收费问题,驾考考场管理细则也有明确规定要求考场不得强制收取考试适应性训练费、服务费等费用。考试车辆和考试系统不得用于驾驶训练。

  允许考生免费参观场地

  为严肃考纪,要求理论考试和科目二考试要实行硬性物理隔离和封闭式管理,科目二考场应当在未安排考试时,允许考生免费参观场地。

  与此同时,驾考考场管理细则还明确了考场应该满足的基本条件。理论考场(科目一考试以及科三安全文明常识考试)应当具备考试场地、候考区域、主控区域、考试设备、考试系统和监管系统等要件;科目二考场应当具备考试场地(含设施)、候考区域、考试车停放区域、主控区域、考试系统、监管系统和考试车辆(含设备)等要件;科目三考场应当具备考试路段、候考区域、考试车停放区域、主控区域、考试系统、监管系统和考试车辆(含设备)等要件。

  根据规定,省车管所负责考场的准入审批,但具体考场仍要有各个地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根据实际情况以及本地考试需求,申请政府资金建设全科目全车型考场,配备足够数量的考试设备和考试车辆,保证考场的布局、数量应当满足本地机动车驾驶人考试需求。

  驾考考场管理细则还对驾考考场的分布密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大型汽车类考场服务半径为80公里以内,小型汽车类考场服务半径为50公里以内。本行政辖区内在用考场服务半径未覆盖的县区,具备条件的应当增建考场。在用考场可考科目或车型不全的,应当及时增建。

  考场配备卫星定位系统

  自建考场除满足场地、路段等硬件条件外,还必须建立场地、车辆、设施日常检查,考试系统日常维护,考试工作台账记录管理,考试异常情况处置等完备的考场运行管理制度;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设置音视频监管和卫星定位设备,应用考试监管系统,符合公安部和省厅相关要求。

  按照驾考考场管理细则的规定,辖区考场分布不能满足最低服务半径要求的,可以通过申请政府资金自建,实在不具备条件自建的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公开公平选定和使用社会考场,并对自建考场和社会考场规定了详细的标准。

  社会考场要求更为严格,除满足以上要求外,还明确考场不能是驾校的训练场地,不能免费使用。承担大型汽车类准驾车型考试任务的,除中型客车外,每种考试车配置不得低于2辆,单日考试总能力不得低于80人次;承担小型汽车类准驾车型考试任务的,单日考试总能力不得低于400人次。

  对于非因不可抗力,当月考试天数低于本月法定工作日80%的社会考场,或者因场地、系统、设备或者车辆等原因无法正常考试,导致考场当月考试天数低于本月法定工作日50%的;交警支队将停止该考场的考试计划安排。

  车辆用于训练取消考场资格

  1 考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考试业务,责令整改;经整改仍未符合要求或者再次发生违规情形的,取消考场资格,属于社会考场的,解除购买服务合同: 

  1、考场工作人员参与考试作弊的; 

  2、考场管理不到位,考试、候考秩序混乱,考试设施损坏,经指出仍未得到改正的; 

  3、考试系统和考试车辆用于驾驶训练的; 

  4、考场出租方组织学员在考场内训练的; 

  5、考场使用的考试系统、设备或者考试车与备案信息不相符的;

  6、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检查不合格的。

  组织作弊的取消考场资格

  2 考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考场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组织、纵容考试作弊的;

  2、违规进入考试系统,修改删除系统程序、参数、考试成绩、视频数据信息的;

  3、强制收取考试适应性训练等费用,或者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向考生索取财物的;

  4、有隐瞒相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考场的。

  属于社会考场的,还应当解除购买服务合同,并向财政部门通报,考场的法人和企业不得再次参与考场政府购买服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3 交警支队发现考场、考试设备生产销售企业存在组织或者参与考试舞弊、伪造或者篡改考试系统数据的,不得继续使用该考场或者采购该企业考试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场、考试设备生产销售企业存在以上问题被查实的,交警支队应当及时将查处情况上报省厅车管所。

责任编辑:范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