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学校应开展经常性校园安全检查

2018-12-04 09:24:00 来源:大众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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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12月4日讯 11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学校安全是教育事业发展、学生成长成才的基础和保障。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对学校安全进行专门立法,我省现有有关学校安全的规章制度也尚未形成体系,法律效力低,约束性不强,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为我省学校安全工作提供有力制度保障。”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孙成文说。

  建立小学一、二年级学生

  和幼儿接送交接制度

  学校是校园安全工作的主体,《条例》明确了其主体责任,规定学校主要负责人对校园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还规定学校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校园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安装符合相关标准的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建立并实施网上巡查制度。

  《条例》明确中小学、幼儿园实行封闭式管理。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考勤制度,及时将学生未按时到校、擅自离校、失去联系等异常情况告知学生家长,并采取处置措施,必要时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一、二年级学生和幼儿接送交接制度,不得将学生或者幼儿交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委托的人以外的人。

  为确保集体活动安全,《条例》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文化娱乐、体育竞赛、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前,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订安全风险防控方案,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

  学生家长不得干扰

  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

  《条例》明确,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处置预案,依法采取防范、控制、救助、抢险等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同时报告应急管理部门。

  针对实践中多发的家校纠纷甚至“校闹”现象,《条例》列举了学生家长、学生以及其他人员不得有的干扰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的行为,包括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事故调查处理人员或者限制其人身自由;围堵学校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侵占、损毁学校设施、设备等。学生家长、学生以及其他人员干扰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还提出,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出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澄清。

  处理学生欺凌暴力事件

  应保护当事人隐私

  近年来,学生欺凌、暴力和校园性侵犯事件,产生了不良社会影响。对此,《条例》规定了防范和处置措施。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对学生日常行为进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学生在校园内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欺凌等不良行为或者违法行为。学校发现学生有欺凌和暴力行为,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帮助受伤害者,自发现之日起十日内完成调查,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置;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学校发现校园性侵犯事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帮助受伤害者,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学校的主管部门报告。学校和有关部门处理学生欺凌和暴力、校园性侵犯事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条例》明确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作相应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学生实施欺凌和暴力行为的,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根据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进行警示教育或者予以训诫;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完)(来源:大众日报)

责任编辑:范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