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城镇棚改项目认定实施新办法

2019-05-17 07:20: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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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5月17日讯 近日,记者了解到,山东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新的认定办法。认定办法明确8种禁止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的情形,棚户区认定仍为10条标准,但5条“必须项”须全部同时满足,危旧房房龄较以往提升至至少30年。

  认定更加严格

  新办法明确了8种禁止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的情形,其中严禁将棚改政策覆盖到一般建制镇。其他情形包括:房地产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拆迁改造房屋的项目;农村危房改造项目;房龄不长、结构比较安全的居民楼;小区美化亮化、居民房屋外立面整治等项目;校舍改造、养老院改造、厂房改造、工矿企业和商业设施等非住宅搬迁改造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安置区、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

  记者注意到,原2017年认定办法中,对城镇棚户区明确了10条标准,同时满足任意4条就可以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新的认定办法虽然仍是10条标准,但认定更严格,5条“必须项”须全部同时满足,“选择项”中至少满足2项及以上。其中,“必须项”认定范围明确,是须在经批准实施的城市(含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建筑仍以简易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为主,且密度较大,原则上不低于40%;房龄(使用年限)较长,原则上城市危(旧)房以30年以上为主,城中村、城边村房屋20年以上。

  划定适用年限

  与新办法相比,旧办法认定比较宽泛,原则上以20年以上房屋为主,城中村、城边村房屋15年以上;棚户区市政设施不健全的认定标准除了水电气暖等基础设施不齐全或年久失修之外,新增加了排水、道路和人防等。

  据了解,城镇棚户区认定依据包括经批准实施的城市(含县城)、镇规划,能证明房屋年限、性质、功能、现状的相关材料,能证明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排水、道路、人防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不全的相关材料,危房鉴定报告,校方安全评估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经过前期调查和项目核查后方可立项。

  此外,根据新办法的相关要求,列入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应当单独立项,未列入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的项目不得借用棚改名义实施,已列入2018年前(含2018年)全省棚改计划且已启动征收拆迁的项目不适用新棚户区认定办法。(据山东商报)

责任编辑:王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