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把技能人才评价权“放”给企业
过去,职业技能水平评价“一张卷子考所有人”,即便职工考出资格证书,但所掌握知识和技能往往与生产实际脱节,实际应用能力并不强,企业也就不认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近日出台的《关于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实施意见》,解决了这个问题:自今年5月起,在全省范围内试点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把技能人才评价权“放”给企业,企业也必须为技能人才兑现相应的待遇。
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任崔京建表示,自主评价坚持国家标准与企业生产实际相结合,以满足企业对技能人才的需要为目标,注重职业道德、突出能力导向、强化业绩贡献。这项改革,对于畅通技能人才成长通道,提高技术工人待遇,壮大技术工人队伍具有重要意义。
据介绍,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坚持试点先行,前期每市选择1-2家企业进行试点。企业开展自主评价,应当已建立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机制,有完备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拟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技能含量高,且与本单位业务直接相关;按规定提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或其他经费,有稳定的经费保障;设立评价机构,有相应考评专家、工作人员,能提供与考评职业(工种)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等。
值得关注的是,《实施意见》把通过自主评价并兑现相关福利待遇,作为企业开展自主评价工作的必要条件,倒逼企业抓职工培训,促进技能提升,提高技能人才待遇。
新规在评价内容与方式上突出企业特点,侧重职业能力、工作业绩、职业道德和工匠精神考核。技师、高级技师业绩考核,还包括完成主要工作项目、现场解决技术问题、技术改造和创新等方面情况,以及传授技艺、培养指导徒弟等方面的成绩。
我省还支持企业灵活运用考核鉴定、考评结合、过程化评价和直接认定的方式进行自主评价。《实施意见》专门明确,对在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为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作出突出贡献、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等的人员,可直接认定相应等级。
政策支持上,获得企业自主评价发放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纳入全省技能人才数据库。入库人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兑现相应待遇,并可参评、申报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和高技能人才建设项目等。
据了解,我省对开展自主评价的企业进行备案管理,企业要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承担主体责任,确保评价工作质量。下一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制订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监督管理办法,对违规失信、管理失序的企业,取消评价资质。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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