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立五级林长制体系 全省设立总林长
鲁网7月27日讯(记者 范金鑫)为建立健全森林等生态资源保护的长效机制,推进生态山东、美丽山东建设,7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林长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面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林长制体系,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障有力的保护管理新机制。
分级设立林长。《意见》提出,全省设立总林长,由省委书记、省长担任,省委副书记、常务副省长、分管副省长为副总林长。在泰山、蒙山、崂山、昆嵛山等重要生态区域设立省级林长,由省级领导担任,总林长和副总林长分别兼任省级林长,明确一个部门(单位)为联系单位。所涉及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负责同志分别担任相应林长。
省、市、县(市、区)设立林长制办公室。省林长制办公室设在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主任由省自然资源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市、县(市、区)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及林长制办公室可参照省级组织形式设置。乡(镇、街道)、村(居、社区)设立林长和副林长。
建立部门协作机制。省、市、县(市、区)分别建立林长制部门协作机制。省林长制责任单位为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省林长制责任单位分别明确1名负责同志为成员,确定1名处级干部为联络员。市、县(市、区)林长制责任单位由同级党委、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省、市、县(市、区)分别建立林长制协作会议制度,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不少于1次。重大事项,总林长、副总林长随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
省总林长负责组织领导全省森林等生态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对全省各级林长制工作实施总督导。省副总林长负责协助总林长工作。省级林长负责组织领导责任区内森林等生态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牵头组织协调解决突出问题。省林长制办公室负责林长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社区)级林长的具体职责由各地自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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