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出生1个月内 应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鲁网10月22日讯 近日,记者从山东省卫健委了解到,由省卫健委和省公安厅联合印发的《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已正式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管理办法》明确,办理首次签发的应提供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填写首次签发登记表。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本人的,需提供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以及新生儿母亲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同时领证人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在具有签发资质的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以及在家中或途中急产分娩后送该机构进行断脐、胎盘、会阴撕裂等处理的,原则上由新生儿母亲及时向该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拟落户地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申领时还应再加上以下材料:亲子关系声明、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原件、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首次签发登记表,如有接生人员,需提供接生人员接生情况证明。
新生儿母亲或父亲因死亡、失踪、羁押入狱等原因无法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应提交死亡证明或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证明材料和服刑人员所在的监狱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新生儿父母均死亡或失踪的,还应提交新生儿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身份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
新生儿出生后原则上应在1个月以内按要求申领出生医学证明。超过1年时间未申领的,首次申领时需向签发机构提交产妇病历复印件(包含首页、分娩记录、出院记录)等,并作出个人信息真实承诺。如无法提供以上资料,须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原件。
伪造、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和印章,买卖、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以及买卖或使用伪造、变造的出生医学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分别作出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山东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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