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率先出台省级层面河湖管护规定
鲁网10月24日讯 记者从省水利厅获悉,为巩固全省河湖清违清障工作成果,遏制河湖“四乱”问题反弹,构建河湖管护长效机制,我省于10月21日印发《山东省河湖管护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这是全国首个省级层面的河湖管护规定。
“《规定》将之前分散在各个部门的涉河涉湖管理、建设、生产、保护等内容进行整合,是我省首个针对河湖管护进行专门规范的文件。”省水利厅河湖管理处处长尹正平介绍。
《规定》对河流和湖泊的管护范围进行明确并细化。在涉河湖建设项目管理方面,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有审批权的行政审批部门审查同意,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规定》对涉河湖生产活动的限制及禁止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其中,河湖非法采砂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和防洪、航运、生态安全,是河湖管护的难点和热点问题。《规定》指出,对于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采砂点,需根据采砂许可证设置公示牌,明确采砂许可证编号、许可机关、许可时间、采砂范围、采砂期限、采砂方式、采砂许可证查询方式以及举报电话。
《规定》新增了对河湖保洁的要求,规定要定期清理河湖、沟渠、库塘水面、闸坝上下游漂浮物;定期清理岸坡、步道、堤顶路/巡河路、边沟、公共绿地内垃圾、渣土和其他废弃物。降雨后要及时排除步道、堤顶路/巡河路上的积水,48小时内无明显积水。
《规定》要求,河湖植被带应由河道管理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满足防洪规划要求的前提下营造。其中,防浪林的种植宽度、排数、株行距等应根据消浪防冲要求和不影响安全行洪的原则确定,不得越过规划防洪标准对应设计流量下的平面轮廓线。除防浪林外,堤内河滩地禁止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宜栽植低矮灌木、草本或其他低矮的地被植物。无堤防的河道,两侧宜设置护岸林带,但不得越过规划防洪标准对应设计流量下的平面轮廓线。
结合河湖长制工作经验,《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日常巡查管护台账,并根据巡查河道的重要程度和问题出现频率以及特殊情况等合理确定巡查频次。穿人口聚集区河道(穿城区,穿县、镇驻地,穿村庄的河道)、重要水源地等至少每三天巡查一次;其他河段、湖库,平原区至少每周巡查一次,山丘区至少半月巡查一次。
尹正平介绍,《规定》将于今年12月1日正式实施,试行一年之后将根据试行情况修订完善。(来源: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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