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最高可获5000万元奖补
鲁网12月14日讯 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山东省省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认定和培育奖励实施细则》,明确对认定的省级示范综合体,综合考虑综合体规模、评审情况、创业带动就业效果等因素,给予举办主体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奖补。
认定之日起3年内,达到以下5项条件中的3项条件及以上的,视为达到培育标准:年实名制服务创业创新5万人次以上;成功培育新三板、创业板、科创板或主板上市企业(含引进总部);综合体获得1个以上国家级创业创新荣誉称号;创业孵化成功率不低于80%(孵化成功企业是指已办理营业执照、现仍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是指孵化成功企业数量占进驻创业实体总数的比率);创业创新人才培养、创业孵化、创业服务、投融资、人力资源服务、创业创新研究等多功能聚合,形成具有较强吸引力的创业创新生态。
对认定的省级示范综合体,综合考虑给予举办主体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奖补。奖补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资金中列支,可用于为各类创业群体和机构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经营场地租金减免、创业创新服务机构引进补助以及综合体管理运行经费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3年后未达到培育标准的,经考核评价后按规定程序收回奖补资金。(来源:大众日报)
责任编辑:范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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