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公共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鼓励使用ETC收费 山东出台5条措施缓解停车难
鲁网3月25日讯(记者 范金鑫)为深入开展城市品质提升三年行动,有效缓解停车难,3月25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山东省公安厅等9部门发布《关于支持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相关措施自2020年3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23日。
《通知》提出,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停车设施应为独立形式,向社会开放。具体适用的公共停车项目,由各市住建(城管)部门会同公安、自然资源、发改、财政等部门确定。
完善用地政策。向社会开放的非营利性公共停车设施用地,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公共停车设施用地,须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公共停车设施项目符合产权办理条件的,可整体办理不动产登记。
优化建设手续。公共停车项目应按国家、省相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质监、安监)等手续,除设备基础外不涉及土建工程的机械式停车设备,可按照特种设备类报建,免予办理环评、施工等许可手续,但应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办理机械式停车设备施工告知、监督检验、使用登记、定期检验,加强安全管理。对按建筑物类报建的,采用联合审查、联合验收的方式。公共停车项目允许配建一定面积的附属商业配套,具体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
《通知》提出,免除相关税费。各市应根据公告停车设施建设形式和性质,按规定落实国家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停车设施,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通知》还提出,建立完善补贴和价格政策。各市可结合实际,制定对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支持政策。通过划拔方式取得土地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发改部门确定,由社会资本全额投资的公共停车设施,实行市场调节价。鼓励公共停车场建设和改造使用ETC收费系统,并给予一定停车收费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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