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决定》 最大限度向“两区”下放省级权力事项
鲁网6月12日讯(记者宋莉)6月12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最大限度赋予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以下简称两区)更多的管理权限,对增强“两区”发展动力、优化营商环境,营造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的良好氛围具有重要意义。
应放尽放 加大放权力度与范围
《决定》关于向两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坚持应放尽放的原则,明确省市两级管理的事项,清单之外的其他事项都可以放给两区实施。清单中不能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是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下放行使的省级、市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之外的省级、市级行政权力事项都可以下放两区实施。这项工作力争6月底前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以省政府文件形式公布实施。
尽快推动首批承接事项落实到位
按照“一次赋权、分批承接”的原则,组织“两区”根据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实施条件等情况,拿出省级用权需求清单,并与省直部门对接,明确由“两区”首批承接的具体权力事项。涉及委托事项,由省直有关部门与“两区”签订委托协议。相关工作力争于7月底前完成。同时推动济青烟三市同步下放市级行政权力事项,为实现“区内事区内办”积极创造条件。
强化支撑保障确保事项运行良好
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加强对下放权力事项的指导和监督,在人才、培训、装备、信息系统等方面,积极创造条件,帮助“两区”提高承接能力,规范实施行政权力,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确保下放事项接得住、管得好、用得活。
《决定》的出台是山东省“放管服”改革领域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不仅丰富了山东省简政放权工作方式,将正面放权的单一模式扩大为两种放权模式,而且明确了向“两区”放权的法律地位,为省、市两级尽可能的赋予“两区”更多自主发展、自主改革、自主创新的行政权力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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